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游戏产业
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游戏产业发展,通过“三新”盘活“三量”,推动数字产业与东疆文旅产业多元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政发〔2024〕12号)、天津市《关于加强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4年印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津东疆办发〔2021〕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注册的,从事游戏研发,游戏产品运营,举办电竞赛事等与游戏产业链相关且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金使用
本办法支持资金采取总量控制,如超出预算额度则按同比例进行核减,如未超出预算额度则据实核算。
第二章 支持游戏企业盘活办公载体
第四条 游戏企业入驻办公奖励
鼓励游戏企业盘活东疆载体。对于入驻东疆区域场地实际办公的游戏类相关企业,有效盘活存量载体建筑面积100平米,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且在东疆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达5人(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盘活面积100平米且对应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游戏产业发展
第五条 数字出版机构奖励
鼓励开展网络游戏出版服务。对于入驻东疆区域内,具备5年以上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经验且累计出版网络游戏出版物达500款以上的专业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服务东疆企业并提供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每款作品给予网络出版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合计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奖励,最长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游戏上线奖励
鼓励游戏上线运营。对于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游戏版号并成功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出版单位为东疆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的,按照每个游戏产品30万元给予申请版号的游戏运营企业游戏上线奖励,每家游戏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合计9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游戏研发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游戏研发。对于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游戏版号或上架国际游戏应用商城并成功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按照该产品研发经费的20%的标准给予游戏研发企业奖励,每款产品奖励不超过50万元,每家游戏研发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合计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游戏运营奖励
鼓励游戏高质量运营。对已在国内正式上线运营的游戏产品,按照不超过每款游戏上一年度国内营业收入的10%给予游戏运营企业奖励,每家游戏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游戏出海奖励
鼓励游戏运营企业海外发行。对于游戏企业上年度在苹果、谷歌、STEAM、EPIC、PlayStation STORE、Microsoft Store等主流游戏平台发行上线游戏产品的,按照不超过每款游戏上一年度出海发行结算收入的10%给予奖励,每家游戏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文旅联动奖励
鼓励游戏与天津文旅联动。对于经官方授权后,将天津文旅场景或代表建筑制作到游戏场景中并进行显著标注或注明的,给予每款游戏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将东疆文旅场景或代表建筑制作到游戏场景中并进行显著标注或注明的,给予每款游戏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游戏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合计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电竞赛事奖励
鼓励举办高质量电竞赛事。对在东疆区域内举办全国性的电竞赛事,参赛选手与比赛现场购票观众总人数超300人的,给予每次赛事主要承办企业5万元赛事承办奖励,每家赛事承办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行业影响力提升
第十二条 杰出荣誉奖励
对于本政策适用企业产品,入选天津市重点项目清单、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名单,或者获得天津市、国家新闻出版署等批复的相同级别荣誉的,给予游戏类获奖作品第一著作权企业50万元杰出荣誉奖励。对于获得行业国际大奖(The Game Awards、金摇杆奖、游戏开发者优选奖)的游戏作品,给予游戏获奖作品第一著作权企业100万元杰出荣誉奖励。本条政策每家企业每年合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东疆区域内,为东疆综合保税区四至范围内或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东疆区域以外的场地。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年度在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是集团企业,还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出现非法集资等破坏社会稳定及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对东疆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经研究决定,可暂缓或取消企业享受的各项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对照条款申请。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