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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9 00:00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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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各驻区单位,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

    《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经管委会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3日

    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2017年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市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和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推动开发区2017年清新空气行动工作全面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市区两级清新空气行动要求,执行国家和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继续开展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确保全面完成开发区2017年清新空气行动重点任务,巩固提升空气污染治理成效,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二、责任分工

    (一)环保局

    1.加强燃煤污染治理。9月底前,督促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完成3台工业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9月底前,督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改燃或并网,包括西区热电一厂、二厂、现代产业区总公司、金耀生物、华恒包装共10台燃煤锅炉淘汰、改燃或并网;10月底前,督促滨能四厂、西区热电一厂完成共4台3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净排放改造提升;10月底前,督促滨能五厂、国华能源完成共13台自备电站煤电机组燃煤锅炉和金耀生物2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治理清单附后);对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限期停用。按照市环保局要求,通过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方式,削减燃气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

    2.加强工业企业及加油站VOCs治理。6月底前,要求合成树脂行业巴斯夫聚氨酯等2家企业提标改造;10月底前,要求其他行业立中车轮等18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VOCs治理(治理清单附后);按照市级要求,6月底前,督促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按照市级部署,推进商家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服装干洗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弃溶剂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针对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制造,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加强技术水平提升。针对印刷行业,鼓励使用水性、醇性或大豆油墨,加强技术提升;针对家具制造,鼓励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并加强治理;针对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按照市环保局部署,8月底前,完成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全面推广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工作以及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

    3.加强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臭氧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喷涂汽修企业、加油站和餐饮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从严处罚;制定《开发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堆场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按照要求落实堆场封闭或建设防风网并落实2000目及以上双层密目网的苫盖,并实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4.严格环境准入、排污许可管理和循环化改造。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量替代;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按照市级要求,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5.严格征收排污费。继续开展各类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市级要求开展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

    6.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按照市政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对水泥(含粉磨站)、化工类、医药、炭素、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等行业全面实行生产调控。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对水泥、医药、炭素等行业实行错峰生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按照市政府要求实施停产或报市政府批准生产;禁止玻璃(含玻璃纤维)生产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7.完善网格化管理。加强专职网格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健全专职网格员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派遣大气污染问题。

    8.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配合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会同交警开发区大队开展道路车辆尾气监测,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配合交警大队,会同城管局继续开展老旧车淘汰,确保完成新区下达指标;按照市环保局和新区环境局部署,建立用车大户责任制度。

    9.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时,及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二)城管局

    1.强化道路保洁。督促环卫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道路机扫和水洗工作,严格落实“路面无土绺,车过无扬尘”和“六无六净”要求;配合滨海新区实施建成区内道路“以克论净”考核,落实平均降尘量9吨/月·平方公里的降尘指标,按要求公布市容环卫部门主管负责人名单。

    2.加强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工地、暴露渣土和裸地扬尘治理。督促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在建工地和商铺装修等项目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及时处理街头巷尾和损坏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的乱堆垃圾、暴露渣土,按照《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依法对闲置土地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渣土运输撒漏执法检查,强化夜间和凌晨渣土运输高发时间段以及重点区域内渣土运输整治及处罚力度,对违法车辆依法处罚。

    3.加强露天烧烤和散煤治理。对露天烧烤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彻底治理露天烧烤聚集点位,加强检查巡查、确保治理成效;坚决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冥纸等;严格制止流动商贩燃烧散煤行为。

    4.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配套使用各项污染防控措施。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5.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配合交警开发区大队,会同环保局继续开展老旧车淘汰,确保完成新区下达指标。

    6.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环卫部门按要求启动道路扫保及雾炮车作业;督促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在建工地和商铺装修等项目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三)建交局

    1.强化裸地扬尘治理。对土地整理中心收储的及管委会未出让的东区土地裸露地面制定简易绿化、防尘网苫盖等治理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实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巩固治理成效。在土地使用规划审批阶段,对建设单位明确绿化率要求,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对闲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空地实施临时绿化、防尘网苫盖等控尘措施,监督已办理土地使用规划的单位在进行土地平整作业中落实控尘措施。

    2.加强主管工地扬尘治理。加强包括拆房工地等在内的主管工地自查整改,落实“五个100%”控尘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强相应工程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

    3.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配套使用各项污染防控措施。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4.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主管工地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四)公用局

    1.加强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工地和裸地扬尘治理。制定东区开发地块周边道路绿化工程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实施;督促主管的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加强绿化种植养护作业扬尘管理,养护作业应及时清除树枝、树叶、草等杂物,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后,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污物,实现“即停即净”;加强相应工程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督促养管单位落实绿地裸露地块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配套使用各项污染防控措施。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3.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配合新区机动车检控站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对不达标机械严禁进场作业。

    4.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和绿化养管作业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五)教文卫体局

    1.加强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工地和裸地扬尘治理。督促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强对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或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承建项目闲置空地裸露地面简易绿化或防尘网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承建项目施工工地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按照应急预案响应要求安排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六)基建中心

    1.加强承建项目工地和裸地扬尘治理。督促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强对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或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承建项目闲置空地裸露地面简易绿化或防尘网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配套使用各项污染防控措施。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3.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配合新区机动车检控站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对不达标机械严禁进场作业。

    4.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七)建管中心

    1.加强施工工地控尘管理。做好扬尘防治要求的宣传和培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杜绝搅拌现场混凝土;加强对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或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作。

    2.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配合新区机动车检控站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对不达标机械严禁进场作业。

    3.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配套使用各项污染防控措施。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4.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主管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八)运输管理处

    1.加强汽修企业行业监管。严格行业监管,在全市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喷漆作业;全面排查和整治汽修企业喷漆作业环节,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漆作业或有资质但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令停业整改;按照市交通运输委部署,开展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DPF)安装工作。

    2.加强油气回收行业监管。加强对使用油罐车的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管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及时责令整改。

    (九)市场监管局

    1.加强散煤综合治理,做好煤质、油品质量监管。深入排查散煤使用情况,完成小工厂、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继续做好优质煤流通、供应和煤质监管等工作。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部署,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地方标准组织对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3.取缔无证照餐饮经营。依法取缔重点区域内无证或无照的小餐饮。

    (十)西区办

    1.加强区域内工地、裸地和土路扬尘治理。制定西区开发地块周边道路绿化工程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实施;负责除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区域内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区域内工地“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800目及以上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加强上述施工工地等土方作业在物料运输、车辆车轮带泥上路及渣土撒漏等存在扬尘隐患环节的源头治理;组织实施区域内裸露地面简易绿化或防尘网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遇主体责任单位不配合的,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予以落实,拒不落实的,报管委会;制定区域内土路口(主干道路与未硬化道路衔接处)治理方案,明确土路口硬化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长则长;严控烟尘污染,坚决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冥纸等。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监督上述施工工地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十一)南港环保局

    1.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严格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堆场,要求相关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

    2.严格征收排污费。继续开展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市级要求开展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级要求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十二)南港公用事业局

    1.加强职能范围内的项目工地和裸地扬尘治理。督促主管的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采用符合市级要求的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加强绿化种植养护作业扬尘管理,养护作业应及时清除树枝、树叶、草等杂物,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后,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污物,实现“即停即净”;加强相应工程物料运输超载、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问题的源头治理;督促养管单位落实已接收绿地裸露地块治理措施。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合理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3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上述作业行为。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和绿化养管作业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十三)南港规建局(南港建服中心)

    1.加强区域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在规划审批阶段,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绿地的规划要求,在规划验收阶段,核实绿地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各类施工项目采用符合市级要求的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杜绝区域内施工车辆车轮带泥或沿途撒漏渣土等污染道路现象。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区域内工地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十四)南港开发公司

    1.加强在建项目工地、裸地和土路扬尘治理。加强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道路、绿化、保养作业扬尘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个100%”扬尘防治要求,各类施工项目采用符合市级要求的密目网对易起尘土体进行苫盖;落实管委会指定区域裸露地面临时绿化或防尘网苫盖工作。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投资建设项目、绿化工地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十五)中区办、微电子总公司、逸仙园总公司、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南部新兴产业区、一汽大众生产基地

    1.加强区域内扬尘全面控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区域内施工工地、道路、绿化保养作业扬尘管理,落实区域内裸露地面临时绿化或防尘网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制定区域内土路口(主干道路与未硬化道路衔接处)治理方案,明确土路口硬化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长则长;严控烟尘污染,坚决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冥纸等。

    2.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采用符合《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稀释剂。

    3.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区域内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

    (十六)交警开发区大队

    实施道路交通优化,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按照市公安交管局的统一要求,完善《重点区域交通优化治理方案》,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均衡重点区域道路交通流量,最大程度化解交通拥堵;按照新区部署,会同环保局、城管局继续开展老旧车淘汰,确保完成新区下达指标;配合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局开展道路车辆尾气监测,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三、考核监督

    为保障任务落实,由开发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会同党群工作部、监察室负责对各部门清新空气行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一)通报批评

    1.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清新空气行动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项目阶段进度严重滞后或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交办事项的,由管委会通报批评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及承担任务的重点企业。

    2.因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协调工作不力,30内日被市级或新区以重要会议或通报形式通报开发区各类大气污染问题点位超过4次(个)的,由管委会通报批评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3.对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网格派遣要求整改的各类大气污染问题处理不及时,影响开发区城市管理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分数的,由管委会通报批评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及涉及的重点企业。

    (二)约谈

    1.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清新空气行动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项目和工作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由分管领导约谈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及承担任务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2.因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协调工作不力,30内日被市级或新区以重要会议或通报形式通报开发区各类大气污染问题点位超过6次(个)的,由分管领导约谈监管部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因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协调工作不力,发生大气污染问题或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由分管领导约谈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及涉及的重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三)追责

    1.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2017年开发区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项目表

    2.2017年开发区合成树脂行业提标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企业VOCs治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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