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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支持参加或主办境内外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2 13:53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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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支持参加或主办境内外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6号),大力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发展,提高我市服务贸易外向度,鼓励并促进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利用好国际国内展会资源。根据《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支持参加或主办境内外服务贸易类展会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孙帅;联系电话:58665651;)


    2018年度支持参加或主办境内外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企业申报的项目发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内。对企业参加或主办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展会活动所需的展位费(包括标准展位、光地、场地、展厅和封闭会议空间等)予以不超过7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个境内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5万;每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总额境内展会不超过20万元,境外展会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纳的财政性资金。

    (二)展会列入《天津市支持重点服务贸易展会目录》(见附件1-2)。

    (三)申报单位需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录入服务贸易相关数据。

    注:同一个项目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重复申报。

    三、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展览简介、参展情况、展览效果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展会活动的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展区、洽谈会、现场和实物等);

    (四)申报项目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等相关票据,如材料为外文,需提供翻译件,翻译件注明“翻译与原文意思一致”字样;

    (五)境外展会需提供外方邀请函复印件,境内展会需展方邀请函复印件;

    (六)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3),一式三份;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承诺书(附件4);

    (九)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复印件需内容清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申报程序

    请各申请单位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联系电话:58366503—06。市商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原件。

    附件:1.境内重点服务贸易展会目录

        2.境外重点服务贸易展会目录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4. 项目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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