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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规范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3 16:46      来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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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规范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考核项目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项目顺利进展,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16号)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规范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列入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计划指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二、验收要求

    (一)验收依据

    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目标、建设内容及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二)验收条件

    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内容和考核指标,项目验收资料齐全、完整。

    (三)验收内容

    考核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具体包括:

    1、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开展的研究工作、技术合作、实验条件和设备购置等的落实情况。

    2、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3、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实现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

    (四)验收时间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规定指标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延期验收原因。

    三、验收组织管理

    (一)验收组织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2、验收专家组由行业、项目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3、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必要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

    (二)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上级主管单位核实相关材料,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退回企业修改完善。

    3、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验收专家委员会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

    4、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备案。

    (三)项目验收需提交材料

    1、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

    3、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报告

    4、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报告

    5、专项资金项目财务报告

    6、证实性材料

    7、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市财政局提出计划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按照调整后内容进行。

    (二)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计划,取消其今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拨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三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项目延期申请的。

    2、经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无法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且未主动申请撤项的。

    3、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4、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的。

    5、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三)资金追回

    1、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退回专项资金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提出退回专项资金的申请。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收回专项资金计划。

    4、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四)保密要求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的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开发区科工局 代腾飞  联系电话:25201230

    附件1: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材料

    附件2:天津市工业科技开发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





    开发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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