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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5-00183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规〔2025〕10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9-30
发文日期: 2025-09-30
有效性: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七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930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高端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端装备企业”(下文中简称为“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涉及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轨道交通、深海科技、智能制造、医疗类高端装备等高端装备生产制造型和工业性服务型企业。

第一章  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  对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为支持重大工业项目补短板,加快技术升级改造,对新增购置设备2000万元(含)以上的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按照新增购置设备金额的5%-15%给予支持,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企业首次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进入新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含委托研发费)的20%

第七条  支持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深海科技领域的企业创建天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试证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支持资金为技术创新中心、试证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总额的20%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升级为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的企业,每家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企业获批市级“揭榜挂帅”的空天利用、深海科技、新能源和智能网联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人形机器人、轨道交通等卡脖子技术研发项目,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区各细分赛道获奖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享受者不超过5人次,每家企业年度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盘活载体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载体资源。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并开展实际经营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租金金额的80%

第四章  支持企业完善产业生态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赛事、论坛、会议等活动,经申请和评审审核,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择优给予承办单位每次活动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落户滨海高新区的国家级、天津市级的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深海科技领域行业协会,经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每年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章  支持重点行业培优育强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依据企业申报获批情况,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同一企业同一型号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商业航天发展。企业生产制造的商业航天火箭成功发射并入轨后,按100万元/枚给予支持,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生产制造的商业卫星成功入轨后,按单颗卫星最高支持50万元的标准,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或机器人产品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评审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281231日,申报期可延后一年。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原《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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