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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8076-10881-2026-00027
发布机构: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
文  号: 津东疆发〔2025〕1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文日期: 2026-01-19
有效性: 有效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商贸流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商贸流通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联通国内国际市场,加快发展内外贸一体化,提高数智化、绿色化、全球化水平,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商务部《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东疆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意见支持的对象东疆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贸流通领域经营者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加快商贸经营者提级发展

(一)培育大型供应链经营者支持统筹能力强、协同水平高的供应链领军经营者,通过包采包销、运输配送等方式,向上下游延伸服务。

(二)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支持供应链经营者联合上下游,加强产供销储运一体化运营服务,降低库存和运输成本

(三)强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供应链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评价和风险预警服务,规范发展基于真实交易的供应链金融。

第四条加快商贸物流经营者开放融合发展

(四)鼓励经营者贸易出海。支持经营者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与上下游经营者协同“走出去”。

(五)鼓励“前置仓+海外仓”联动发展。鼓励经营者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积极布局海外仓,推动国内外仓储高效协同

(六)鼓励航运经营者拓展跨境业务。鼓励航运经营者开通外贸新航线,拓展内外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和货物品类,做大港口航运规模,提升港口服务效能

(七)支持航运经营者进行船舶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升港口运营效率与服务能级。

)加快海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协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九)支持经营者强化国际营销。鼓励经营者制定全球营销推广计划加强国际交流,持续扩大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支持贸易业态多元化发展

)探索新型易货贸易。支持经营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与重点国家的商贸合作,增加易货贸易品类,扩大商贸规模。

(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支持经营者建设运营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整合跨境电商平台资源,服务京津冀经营者走出去。提升跨境电商经营者海外服务能力

(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经营者进口国家鼓励的重点服务,拓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优化进口结构

(十)助力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发展绿色贸易,支持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和服务出口

第六条支持数智供应链协同创新

(十)培育数智供应链领军经营者鼓励在供应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经营者整合数据资源,建设数智共享平台,加速数据流转和信息交互,为中小经营者提供技术赋能、市场开拓、融资授信等支持,打造紧密耦合、高效协同的供应链集群带动上下游经营者协同实现数智化转型。

(十)加快数字集成协同发展。鼓励经营者基于产销大数据打造数字供应链平台。发挥大型商贸经营者、数字化服务商数据整合优势为中小商贸经营者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促进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互联通。

(十)建设数智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推动数智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经营者数字化供应链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间数据打通,提升供应链效率和数字化水平。

)加快数智供应链对外开放合作支持数智供应链与跨境电商、海外仓储物流协同发展,推动联设施、联数字、联标准。鼓励商品市场、电商平台、供应链服务经营者等主体拓展数智供应链业务,为中小经营者出海提供国际物流、跨境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加大经营者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经营者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采用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灵活运用贴息贴现等金融工具。

第八条降低跨境贸易交易风险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出口信贷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升出口信用保险对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易货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承保力度,扩大信保政策覆盖

第九条 强化金融创新服务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机制、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场景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中小微经营者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第十条开展试点探索

鼓励首发经济,探索数贸融合、航贸融合、物贸融合、数数融合创新试点,在产业创新上实现突破。

附则

十一 意见各项支持举措涉及的奖励纳入管委会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十二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十三 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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