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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4-0000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4〕1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安全
成文日期: 2024-01-31
发文日期: 2024-02-04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港区域)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本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滨海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各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完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研究部署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商务和投促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并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区财政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由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在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中协调市道路运输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公安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相关宣传报道和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对外发布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置措施。

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部门妥善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指导属事属地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各供电公司(国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协助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网发生故障影响供水安全时,协助供水企业实施用电安全的应急处理。

各供水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工作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 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1)参加区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2)分析事件信息有关情况,参与现场处置,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6.1 供水单位

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本区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区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

(1)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检测,为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指挥部依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

(8)区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

3.2.2 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转发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等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2)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战备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相应的级别;

(4)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6)区指挥部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应急局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时间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供水公司等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

4.2.2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

4.2.3 区水务局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向区指挥部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或市指挥部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行动。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或市指挥部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各供水单位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并将事件处置情况上报区指挥部,超出本单位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区指挥部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2)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供水面临断水危机的,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区应急备用水源供水,采取相应供水措施,限时供水,保证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供水时间。

(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各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确保有应急电源、水泵,尽快恢复供水。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7)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8)区指挥部和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9)外调原水不能满足区域需求时,区指挥部组织外调原水公司和各供水公司做好区域内多水源联合运行和科学调配工作。

4.4.2 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8)外调原水公司和各供水公司积极响应和服从区指挥部应急管理,同时外调原水公司通过科学调度,必要时利用各供水公司之间管网互通,应对外调原水不能满足区域需求的情况。

4.4.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执行市指挥部应急结束指令。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供水设施进行修复,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

5.3 善后处置

5.3.1 区人民政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3.2 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由区水务局牵头,依托供水单位组建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组建辖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

6.1.2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6.2.1 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2.2 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2.3 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6.3 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4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5 资金保障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造成突发事件原因认定情况,分类处置。属供水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费用应由供水企业承担;属个人或有关企业责任造成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费用应由涉事个人或企业承担;属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费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7 培训和演练

7.1 技术培训

7.1.1 区指挥部、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7.1.2 各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供水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供水: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 区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3 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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