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报区司法局审核;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应当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区司法局审核。
附件: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时间安排 |
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财政局 | 2021年1月 已完成 |
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市规自局滨海分局 | 2021年3月 已完成 |
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财政局 | 2021年3月 已完成 |
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 区发改委 | 2021年3月 已完成 |
5 | 天津市滨海新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区发改委 | 2021年12月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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