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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2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2〕8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2-09-03
发文日期: 2022-09-20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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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开发区、街镇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包括天津港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滨海新区各开发区、街镇、各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2.1.1 区指挥部

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天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预案。

(3)组织开展本辖区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负责指挥和协调新区内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5)负责所属应急专业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海洋局、滨海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各街镇。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编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开发区、各街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开发区、街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开发区、街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组及要求

区指挥部按照职能分工成立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开发区、街镇、园区、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区政府名义或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流程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首报信息,由区应急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跟进报送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信息,由区委、区政府报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应与区委、区政府报送的信息口径保持一致。

4.1.2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区委、区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4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

事发地所在开发区、街镇、园区、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尽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如事件已影响到周边企业及敏感人群,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2.2 区环境应急机构先期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应迅速核实事件基本信息,经过初步研判后报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区指挥部应随时将先期处置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可申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区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对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4.4 响应措施

4.4.1 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污染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

应急监测过程中应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监测部门予以支持,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依据。

4.4.2 污染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情况及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等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立即对有害物质或污染物实施拦截、导流、暂存、稀释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置。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3 防护与医疗救助

根据事发时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到污染伤害的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4 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应急物资、设备等供应。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报请市指挥部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响应发布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化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开发区、街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相应列入本级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化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掌握各成员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可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各成员单位可参照以上频次进行。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 预案管理

8.3.1 各开发区、街镇、园区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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