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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对辛昌明实施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02 14:38      来源: 太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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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辛昌明在太平镇窦庄子村晟达农牧有限公司门口实施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30028号),依法给予5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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