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刘淑丽实施随意抛撒生活垃圾行为一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关于巡查发现相对人刘淑丽在太平镇太沙路与食品街交口处,实施随意抛撒生活垃圾行为,本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根据现场调查证明相对人实施的实施随意抛撒生活垃圾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太执简决字﹝2023﹞0024号),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理,本机关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规予以公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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