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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城镇>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 2021-09-20 17:32      来源: 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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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 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与生育证明。

    3.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镇域户籍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出生地不符合条件。

    4. 办理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村、镇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需村居出具相关婚育证明。

    (2)对经审查符合领取条件的,进行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 咨询投诉渠道

    022-25332908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2. 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 受理范围及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4. 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一般每年6月份)——村镇审核——区县确认、备案

    5. 咨询投诉渠道

    022-25332908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2. 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受理范围及条件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4. 办理流程

    本人向村居申请(每年1月15日前,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备案

    5. 咨询投诉渠道

    022-25332908


    四、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1. 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

    《关于做好 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 号)

    《关于做好 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 号)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

    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 〕23号)

    2.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3. 服务机构

    新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点:滨海新区津沽附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侧约150米;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2:00;12:30-16:30.

    4. 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6. 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臵。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 年。

    7.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12320,022-253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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