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四至范围:东至北河底、南至塘黄路、西至新郡家园、北至福州道)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新河街限拆决〔2024〕0014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自行拆除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共132间,4000余平方米)。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并于2024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津滨政复决字〔2024〕1013号),维持津滨新河街限拆决〔2024〕001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单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津滨新河街决催〔2024〕0025号),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于2025年4月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四至范围:东至北河底、南至塘黄路、西至新郡家园、北至福州道)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共132间房屋,4000余平方米)。
逾期仍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4月7日09时00分起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河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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