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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河街道> 政务公开> 最新文件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津滨新河街强执决〔2025〕0001号)
索引号: 12179-13277-2025-00077
发布机构: 新河街道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4-02
发文日期: 2025-04-10
有效性: 有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四至范围:东至北河底、南至塘黄路、西至新郡家园、北至福州道)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2493日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津滨新河街限拆决20240014),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自行拆除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共132间,4000余平方米)。(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并于2024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津滨政复决字20241013),维持津滨新河街限拆决20240014《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单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津滨新河街决催〔2024〕0025号),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于2025年4月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新河周转房区域内四至范围:东至北河底、南至塘黄路、西至新郡家园、北至福州道)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共132间房屋,4000余平方米)。

逾期仍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于2025年4月7日09时00分起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河街道办事处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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