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模式,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进一步支持硬科技赋能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先研后股”“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先研”“先投”阶段,由财政性资金通过科技立项形式支持研发团队、科创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后股”阶段,在被投项目达到条件时,按照约定将项目支持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二、支持对象
“先研”支持对象: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先投”支持对象:
1.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自研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三、申报条件
“先研后股”项目申报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申报单位或其项目执行团队须在12个月内在天津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作为“后股”阶段的被投企业。
“先投后股”项目申报单位是在天津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其中支持对象1,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支持对象2,企业自研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企业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万元(含)。
此外,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负责人具有坚韧的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等。
四、支持标准
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具有重大示范意义、代表性、前瞻性的科研创新平台或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比例和支持资金可有所突破,支持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比例可为100%。支持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项目资金分期拨付:签订合同后拨付6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结项后拨付20%,亦可按约定期限逐年拨付。
五、工作程序
“先研后股”“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其中项目立项阶段包含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初评、实地考察、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和签约;项目实施阶段包含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股权管理阶段包含股权转化、投后管理。
六、实施期限
高新区科技局、海高融创与项目承担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后,海高融创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先研”项目应在5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先投”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经高新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七、转股条件
根据支持资金额度设定不同转股条件:
项目支持资金 | 转股条件 |
200万元以内(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实缴) |
200-400万元(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200万元以上(实缴) |
400-500万元(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500万元以上(实缴) |
500万元以上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项目支持资金的3倍及以上,或达到《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转股条件 |
八、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为项目支持资金1.5倍/达转股条件时最新一轮融资轮次的投后估值。
九、社会化机构协同机制
社会化机构在该模式中扮演着重要协同角色,一是参与项目筛选、实地考察、风险控制及投后管理等关键环节;二是可参与出资,出资额高于科技项目支持资金的优先予以立项;三是协助被投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对接产业资源,并依托自身优势提供融资渠道拓展等市场化服务。
十、管理机制
持续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对“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