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2025年第2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7月8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模式,加快推动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进一步支持硬科技赋能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天津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科技成果,是指符合天津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经过概念验证、专业机构论证的,科研能力强、成长属性高的在研科研项目;处于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中间阶段,需要二次开发、成果熟化、小试中试、产业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研后股”“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先研”“先投”阶段,由财政性资金通过科技立项形式支持研发团队、科创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后股”阶段,在被投项目达到条件时,按照约定将项目支持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高新区实施“先研后股”“先投后股”的项目。鼓励社会化资金参照此模式对企业进行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
第五条 “先研后股”“先投后股”模式,作为引导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加速器,遵循“创新引导、政府组织、规范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前期组织和后期管理。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施主体
天津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各项工作。天津海高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高融创”)充分发挥高新区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作用,管理“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在“先研”“先投”阶段,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研发团队、科创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先研后股”项目支持对象: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的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对象:
1.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创业团队,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2.企业自研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购买专利、联合研发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1.“先投后股”项目申报单位是在天津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纳税,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先研后股”项目申报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创新平台,申报单位或其项目执行团队须在12个月内在天津高新区注册成立企业,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作为“后股”阶段的被投企业,具体以《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为准;
2.符合第七条(一)“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对象1,以自有科技成果设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符合第七条(一)“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对象2,企业自研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成果转化,企业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万元(含);
3.“先投后股”项目支持对象,申报企业创始股东实缴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预期总投入的10%;
4.项目符合天津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商业计划及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
5.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6.项目负责人具有坚韧的创业精神和一定的技术服务和产品开发经验,对产品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无违法失信和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影响项目实施的未决诉讼;
7.项目申报单位或技术核心团队拥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实施方式
(一)“先研”“先投”阶段
先期以科技立项形式,通过高新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方提供支持,由高新区科技局、海高融创与项目承担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条件、持股数量和股权转让方式,海高融创获得无偿认购协议约定数量或金额的项目承担方股权的选择权,行权期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约定10年。项目承担方应在第三方股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进行登记。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方后,“先研”项目应在5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先投”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经高新区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后股”阶段
当项目承担方达到转股条件后,海高融创应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择机提出转股建议,报高新区科技局审批后,按照《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在行权期内以增资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转让认股权。
第九条 转股条件
在行权期内,根据支持资金总额的不同,项目承担方达到转股条件不同。支持资金在200万元以内(含本数),若项目承担方签署对其有约束力的合格市场化股权融资商业合同,且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支持资金在200-400万元(含本数),若项目承担方签署对其有约束力的合格市场化股权融资商业合同,且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20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支持资金在400-500万元(含本数),若项目承担方签署对其有约束力的合格市场化股权融资商业合同,且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50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支持资金在500万以上的,一般应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项目支持资金的3倍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或以《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转股条件为准。项目承担方须配合办理所需手续。
项目支持资金 | 转股条件 |
200万元以内 (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000万元以上(实缴) |
200-400万元 (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200万元以上(实缴) |
400-500万元 (含本数)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1500万元以上(实缴) |
500万元以上 | 累计获得市场化股权融资达项目支持资金的3倍及以上,或达到《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转股条件 |
第十条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为项目支持资金1.5倍/达转股条件时最新一轮融资轮次的投后估值。如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项目承担方全体股东或由企业股东会确定的股东方应将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应比例转让给海高融创,项目承担方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为权重确定各自转让份额,使海高融创满足股权认购选择权份额要求,且无需支付转让对价。如选择通过增资方式行权,海高融创项目支持资金转为项目承担方增资额,使海高融创满足股权认购选择权份额要求,且无需支付其他费用。《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项目承担方及企业全体股东应配合海高融创按照约定的价格、份额及行权期限完成增资或股权转让。在行权期限内,企业不得减资。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单个科技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该成果转化项目预期总投入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具有重大示范意义、代表性、前瞻性的科研创新平台或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由项目承担方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专题会研判,报请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支持比例和支持资金可有所突破,支持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比例可为100%。支持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项目支持资金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60%,其余部分可于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20%,结项后拨付支持资金的20%,亦可采用《项目合同书》约定期限内逐年拨付方式。项目承担方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应予返还。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研”“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方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方应当及时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先研”“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方应当主动向高新区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停止研发活动,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损失核销,核销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因公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方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方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项目承担方应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性资金:
1.财政性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方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时上报,或因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高新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先研后股”“先投后股”管理制度,编制“先研后股”“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及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推动研究确定项目立项,组织开展公示,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项目资金拨付、认股权转让、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对海高融创进行考核,核定管理费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海高融创主要职责
(一)配合高新区科技局,制定“先研后股”“先投后股”管理制度,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配合高新区科技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工作,组织社会化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项目储备库建议。
(三)配合高新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承担方拨付资金。
(四)开展“先研”“先投”阶段服务跟踪、提出持股建议等工作,为持股企业提供运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五)会同社会化机构建立健全投后管理服务和风险管控机制,对成功转股的企业,按照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等要求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向高新区科技局报送项目运行和股权管理情况,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方主要职责
(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规范合理使用资金,按期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三)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五)在行权期限内,项目承担方应将《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内容如实披露给项目承担方各轮融资的投资者,取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并将该等同意函交付认股权持有方。在任何形式的交易可能导致新的股东加入项目承担方的,项目承担方应促使新股东认可《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内容,同意配合项目承担方履行协议,如同其为协议的签署方一样。
(六)如项目承担方企业在行权期限内获得外部投资机构投资,应当在签订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海高融创书面汇报。
(七)应尽最大努力配合海高融创行使认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全体股东/董事会出具有效决议、协调全体股东签署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
(八)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先研后股”“先投后股”工作程序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股权管理三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阶段
1.预算编制
高新区科技局编制专项资金,纳入高新区科技局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支持资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从科技局年度预算中列支。
2.项目申报
对一般项目,采用择优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高新区科技局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3.形式审查
高新区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4.项目初评
高新区科技局对入库的项目按产业领域进行分组,会同海高融创、社会化机构等组织专家以现场答辩的方式,以项目申报条件为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5.实地考察
高新区科技局组织海高融创、社会化机构对通过初评的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市值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项目评审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高新区科技局组织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法制工作办公室(审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及项目推荐部门/产业相关招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拟资助项目清单、金额。报请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7.项目立项和签约
对经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公示,公示无异议即为项目立项。对通过立项的项目,高新区科技局、海高融创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
8.在“先研后股”项目支持范围内,对重点科创平台项目,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项目,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项目,以及内容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项目,由项目承担方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专题会研判后,报请党委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约定《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阶段
9.资金拨付
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高新区科技局通过海高融创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方。
10.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等工作,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11.中期评估
“先研”项目实施满24个月后,“先投”项目实施满12个月后,由高新区科技局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支持资金。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督促项目承担方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12.项目验收
高新区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后续支持。对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指标且已实现转股的企业不再进行验收。
(三)股权管理阶段
13.股权转化
在项目达到约定的转股条件后,按照《项目合同书》《股权认购选择权授予协议》约定内容,海高融创明确持股数量并择机提出转股建议,报高新区科技局审批后,行权期内以增资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或转让认股权。
14.投后管理
择机以增资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后,由海高融创行使股东权利,组织社会化机构开展持股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如发现被投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发生投资协议重大违约等风险问题,应及时报送专报。股权退出、被投企业分红收回取得收益扣除必要税费后,由海高融创以利润分配方式上缴至天津市科技创新汇智研究院,天津市科技创新汇智研究院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形成资金闭环。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涉及责任问题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规定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级和市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天津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四)相关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以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 海高融创应当建立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参与实施人员具备足够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审慎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地报告所发现情况。
第二十条 海高融创、项目承担方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按照“放管结合”要求,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科技局对“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关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形成专利软著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社会效益指标。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科技局按年度对海高融创进行考核。海高融创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其他专用管理费三部分,其中当年度基础、奖励性管理费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提取,基础管理费为上年度“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实施、股权管理总金额的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90分以上)提取1%奖励性管理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60分以下)核算扣减管理费。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专项审计、认股权证、投资退出等产生的其他专用管理费用据实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障支持措施
(一)鼓励社会化资金参与。支持社会化机构参与项目筛选、实地考察、风险控制及投后管理。鼓励社会化资金出资参与“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社会化资金高于科技项目支持资金的优先予以立项,财政性资金部分可与社会化资金作结构化安排,给予让利支持;投资“先研后股”“先投后股”项目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优先享受高新区相关投资奖励、投资风险分担政策。
(二)服务企业快速发展。完善基于企业创新积分制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被投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协助被投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对接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政策及产业资源、丰富拓展融资渠道,以优惠待遇提供自身运营的各类产品和服务;成功转股的企业如申报高新区科技局其他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丰富股权退出渠道。将“先研后股”“先投后股”转股企业纳入高新区现有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转股企业纳入天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支持天津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国家和省市现有政策及后续新出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立项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