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七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要是指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循环经济、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第一条 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培育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 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照不超过租金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 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5%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亿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支持,政策期内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给予最高1%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第七条 鼓励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给予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给予最高 50% 支持,经认定,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给予最高30%的贷款贴息奖励,经认定,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经认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经认定,按产品个数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原《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