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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5-00129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规〔2025〕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5-09-23
发文日期: 2025-09-24
有效性: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已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五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修订版)

为落实《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加快合成生物创新策源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天津市加快推动医药外包服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天津滨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吸引创新资源集聚,完善产业发展要素,推动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结合高新区实际,对《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津高新管发〔2022〕19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且从事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医药服务、脑科学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支持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支持创新药物研发及产业化。对于企业开展的新药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的一类、二类创新药,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按照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单品种最高300万元、500万元、15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区内生产结算的,按照不超过上一阶段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持。

支持仿制药研发及产业化。对于通过药学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按照不超过前期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按照不超过前期中试生产转化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对于获批上市的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单品种最高300万资金支持。

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对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的创新医疗器械,按照不超过前期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区内生产结算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持。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纳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按照前三个批次、不超过100台(套)销售额的10%,给予产品生产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特殊食品研发及产业化。对获得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注册证、保健食品注册证并首次产业化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生物兽药研发及产业化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并首次产业化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持。

支持生物农业发展支持生物农业、生物育种及生物循环经济产业化发展,对企业新增产业化产品品种,并在区内生产结算的,按照不超过品种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MAH制度。支持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研发生产组织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受托生产企业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初创企业孵化

给予房租支持。对在高新区租赁自用研发、办公、生产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租金金额的80%,最高2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的房租支持。

支持专业化孵化载体。支持建设运营生物医药专业孵化载体,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业发展壮大

支持企业集聚壮大。对区内生物医药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支持。对实现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突破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支持优势产品培育对实现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的单品种药品、医疗器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进入国家或天津市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平台和机构发展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获批国家部委、市级相关部门等资质认定的国家、天津市重大创新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前沿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重点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在高新区布局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团队在区内发展,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医药合同研发(CRO)、医药合同生产研发(CDMO)、药物安全性评价(GLP)、药物有效性评价等公共服务平台,为非关联药械研制企业提供服务,按照不超过年度合同总金额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区内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发展,按照不超过年度合同增加金额的3%,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对区内新建特殊生物制品、放射性药物供应链平台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专业投资机构

设立产业基金。积极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对优质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支持专业投资基金对区内新设立的各类主投方向为生物医药的市场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单个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成功引入股权融资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行业标准和认证

支持行业标准。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最高200万、100万、50万、30万奖励。

支持行业认证。对于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规范(GL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计量认证(CMA)等资格认证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国际认证。对于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产业生态营造

支持行业组织。对区内国家级、市级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结合其后期运营成效,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举办活动。支持本政策适用范围的企业、行业协会等,举办生物医药产业相关的各类国家级论坛、会议、竞赛等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举办方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步废止。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和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办法支持方向,各支持方向经企业申请、专家评估审核,择优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滨海高新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滨海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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