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政策兑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区域营商环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现修订形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办法》,经高新区党委常委会二〇二三年第五十五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政策兑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区域营商环境,支持高新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兑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兑现,是指高新区普惠政策、协议政策或其他形式文件规(约)定的政策支持的受理、审核及兑付。
第三条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是高新区政策兑现事项的统一受理部门,负责政策兑现工作的统筹协调。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兑现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政策兑现事项。
第四条 政策兑现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存在政策兑现需求的部门,应按年度提前申报预算资金需求。政策兑现资金预算经批准下发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高新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兑现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务办职责:
1.政策兑现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兑现办理机制、流程的持续优化;
2.政策兑现申请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形式审核;
3.政策兑现文件的统一流转、报送及办理流程的跟踪督促;
4.政策兑现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统一拨付;
5.政策兑现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及归档管理;
6.政策兑现智能化建设的牵头推进及网上办理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财政金融局职责:
1.政策兑现资金的预算审核、筹措平衡和财务管理;
2.依法依规对协议政策兑现事项开展金融监督管理;
3.普惠政策和协议政策兑现事项的资金审核;
4.政策兑现事项的财务档案管理;
5.配合各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和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评价。
(三)法制工作办公室(审计局)(以下简称“法制办”)职责:
1.高新区各类普惠政策、招商协议政策文书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就潜在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障;
2.当政策兑现事项出现重大歧义时,为各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和协议政策责任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障;
3.政策兑现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商促局”)职责:
1.各协议政策责任部门所属协议文本的汇总、归档及向政务办、财政金融局、法制办的定期推送;
2.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协议执行情况、支持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核实和评估评价;
3.统筹协调、督促协议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对所属协议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存在问题的跟踪处置。
(五)政策牵头责任部门职责:
1.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的前期分析研判,政策、协议制订,报批及备案;
2.及时与职能部门沟通,做好政策支持企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履约情况、风险情况的跟踪核实和及时通报;
3.对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申请人达标或履约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4.在申请人对兑现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或存在特殊情况时,负责牵头梳理有关情况,组织部门会商,拟订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批;
5.组织实施对所属普惠或协议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存在问题的跟踪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已享受普惠或协议政策支持的申请人依政策或协议约定应退回政策兑现资金或涉及套、骗取政策兑现资金的追缴。
(六)专业审核部门职责:
1.根据部门职责,对普惠及协议政策兑现事项是否符合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核;
2.根据部门职责,对普惠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是否满足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附件3);
3.根据部门职责,对协议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附件3);
4.根据部门职责,对政策兑现申请事项的“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核职责见第五章第十九条)。
(七)高新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
1.对政策兑现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效率、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政策兑现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失职失责、作风不实等问题,进行执纪问责。
第三章 普惠政策兑现
第六条 普惠政策是指无特定对象,凡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注册、税收、统计均应在高新区,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以下统称“普惠政策申请人”)均可申报享受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普惠政策兑现流程:
(一)普惠政策申请人向政务办提交政策兑现申请,由政务办进行形式审核。
(二)形式审核通过的,由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普惠政策牵头部门提出支持金额建议。(会签单见附件1)
(三)专业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金融局进行资金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一致通过的,由政务办纳入待拨付项目库,按照预算资金安排,由普惠政策牵头部门报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政务办根据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审核未通过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
第八条 普惠政策支持应与普惠政策申请人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相匹配。高新区对申请人的年度普惠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申请人申请年度前二个年度对高新区的实际综合贡献,涉及科技创新、人才奖励等支持政策且相关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涉及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贡献额度的,由相应政策牵头部门报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普惠政策兑现审核时限。兑现审核时限自普惠政策申请截止且申请人提交全部合规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普惠政策兑现事项的审核原则上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政务办受理、形式审核及流转时限为10个工作日,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金融局资金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大批量集中申报事项及需要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兑现事项除外。
第四章 协议政策兑现
第十条 协议政策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与特定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协议政策申请人”)通过签订协议或其他文书形式,共同约定的定向专属支持政策或高新区管委会针对特定企事业单位出台的支持政策文件。
第十一条 协议政策兑现流程:
(一)协议政策申请人向政务办提交政策兑现申请,由政务办进行形式审核。
(二)形式审核通过的,根据部门职责转由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专业审核通过的,由财政金融局进行资金审核,提出资金审核意见。(会签单见附件1)
(四)审核一致通过的,由政务办汇总报分管财政工作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审批。审批通过的,由政务办纳入待拨付项目库,按照预算资金安排及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审批未通过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协议备案程序。招商协议正式签订后,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协议及管委会批准文件复印件报送商促局,由商促局汇总后按月分别送政务办、财政金融局和法制办备案。协议签署前未进行法律审核和财政评估审核以及协议签署后未按照要求备案的,政策兑现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严格履行协议兑现约定。高新区严格落实与协议政策申请人签订的各类协议。在协议政策申请人根据协议按时、足额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兑现政策支持。协议政策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根据相应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兑现手续:
(一)协议约定政策支持仅与经济指标挂钩的,如申请人未完成当年约定指标,但指标完成率(其中税收指标权重为70%,其他经济指标平均权重合计为30%)达到约定指标80%以上(含)的,按照协议约定政策支持的80%予以兑现;
经济指标完成率未达到约定指标80%的,当年不予兑现。可根据申请人下一年度的指标完成情况,对连续两个年度的相应指标完成率进行平均计算,完成率100%以上(含)的,按照100%予以兑现;完成率80%以上(含)的,按照80%予以兑现;未达到80%的,前一年度政策支持不再予以兑现。已通过上述机制享受政策兑现支持的年度,不得再与下一年度合并计算指标完成情况。
(二)协议约定政策支持与多项指标挂钩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具体政策支持考核机制办理。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协议政策申请人未完成协议约定指标的,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协议政策责任部门与政策兑现相关各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另行拟订兑现处理意见,报经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批准的,按批准情况继续办理政策兑现手续;未获批准的,由政务办告知企业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部门会商及处理意见报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政策兑现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协议政策支持与协议政策申请人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相匹配。政策期内对申请人的政策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申请人政策期内对高新区的实际综合贡献(具体协议文件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协议政策兑现审核时限。兑现审核时限以协议政策申请人提交全部合规材料开始计算。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协议政策兑现事项原则上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审核(其中:政务办受理、形式审核及流转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业务部门专业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财政金融局资金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
第五章 其他兑现原则
第十六条 属于高新区“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政策兑现事项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由政务办办理兑现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由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及协议政策责任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研判机制,就“就高不重复”情况进行认定。
(一)各级政府支持“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或事项符合普惠政策中多项支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协议政策和普惠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请人同时符合协议政策和普惠政策中同类型支持内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协议政策申请人获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等上级单位、部门政策奖励、补贴等支持,如需要由高新区进行配套支持的,协议政策支持资金视同为相应配套匹配资金,并按照配套匹配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具体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政策兑现申请的有效时限。原则上申请人应于当年申报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政策兑现事项,过期不再予以受理(采取连续两个年度平均计算指标完成率的协议政策兑现申请除外)。超期申请协议政策兑现且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由申请人向所属协议政策责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可以进行补报,原则上按照会计年度最多追溯一年。
第十九条 政策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网络安全或其他重要领域存在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单位、关联个人,视情节轻重及给高新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暂停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申请人存在“一般问题”的,由政务办会同相关业务部 门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暂停政策兑现办理流程。业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督促申请人于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完成整改的,经相关业务部门认定,可继续办理政策兑现手续;申请人于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由政务办告知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且在其未完成整改前,不再受理其政策兑现申请。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政策兑现审核时限。因“一票否决”原因导致的政策兑现申请超过有效时限原则上不予追溯。
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 由政务办会同相关业务部 门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直接做出不予兑现决定,并取消其自发生“重大问题”之日起一年内的政策兑现申请资格。一年后,经相关业务部门认定,“重大问题”已完成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恢复政策兑现申请资格。因“一票否决”原因导致的政策兑现申请超过有效时限原则上不予追溯。若存在重大问题的申请人为集团企业,则不予受理范围包括其母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通过协议或经项目评审会确定的关联企业。
一票否决事项 | |||
类型 | 一般问题 | 重大问题 | 审核部门 |
安全生产 | 1.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年之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违法处罚。 | 1.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重伤3人以上(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应急局 |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 |
1. 污染物总量(空气、水、声环境质量)不达标。 2.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4、不遵守《规划法》要求,存在违建且不配合综合执法部门自行拆除的行为。 | 1.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以上(含)行政处罚。 2.被新区及以上列为环保督办、纪委督办事项。 3.发生重大以上(含)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及核辐射事件。 4.被市级以上(含)主要领导批示查处或被环保部通报约谈,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环境问题。 5.被新闻媒体披露,对我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 城环局 |
社会稳定 | 1. 群众上访或集体上访,尚在解决中。
| 1.发生暴力恐怖事件。 2.在信访工作中发生个人极端事件或因人员聚集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伤以上(含)的严重后果。 3.其他违法违规上访情形。 4.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办公室
|
非法集资 | 1.有非法集资嫌疑,被行政机关调查中。 | 1.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集资并被行政处罚。 2.主要责任人因非法集资被处以刑事处罚。 | 财政金融局 |
网络安全 | 1、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隐患且尚未整改完毕的。 | 1、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 | 网信办 |
其他领域 | 1、对高新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问题。 2、企业生产经营面临重大风险问题。 | 1、对高新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问题或责任事故。 2、企业生产经营严重萎缩停滞、存在破产清算风险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 | 相应职能部门 |
第二十条 实行政策兑现风险预警机制。普惠政策牵头部门、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经营异常或潜在重大问题,应履行预警职责,及时向政务办通报有关情况,经研究会商,可暂停政策兑现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政策兑现资金的拨付。政务办、财政金融局应在保证政策兑现资金预算和财政资金合理调度的基础上,按照普惠和协议政策相关规 (约)定,及时办理政策兑现资金的拨付。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重点项目或紧急项目,经所属政策责任部门申请,可由政务办组织财政金融局及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分析研判,经政策兑现工作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可优先予以兑现拨付。
第二十二条 政策兑现资金的拨付对象。政策兑现资金原则上只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政策或协议问题处理机制。政策兑现申请办理过程中,因政策或协议条款表述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政策或协议达标完成情况无法认定或存在争议、政策或协议条款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漏洞,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普惠政策牵头部门或协议政策责任部门召集财政金融局、法制办、商促局、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进行会商,拟订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部门会商及上报主任办公会审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政策兑现审批时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收到政策支持后,如未履行政策或协议约定义务,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根据相应政策、协议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申请人向高新区返还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已获取的应返还政策支持资金的5%支付违约金。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违约金在10万元以下的(含)可不予追缴。
第二十五条 如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套取或骗取政策支持资金或不及时返还政策支持资金及违约金的,由相应普惠政策牵头部门或所属协议政策责任部门牵头,会同商促局、政务办、财政金融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资金,同时取消该申请人自追回上述资金之日起两年内的政策兑现申请资格,且对相应期限内政策兑现申请不予追溯。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内,如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可适时予以修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高新区管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协议指标完成情况会签单
2.政策兑现“一票否决”情况会签单
3.政策兑现审核部门职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