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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高新区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075-10867-2023-00149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管发〔2022〕1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6-11
发文日期: 2022-06-1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高新区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高新区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1日



高新区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优化高新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和市重点项目经验,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在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及数据管理中施行“测绘全流程服务”流程优化措施,即在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和数据管理中免费为建设单位提供测绘服务。建立健全管线管理制度,促进管线数据高效合理统筹使用,推动地下管线顺利建设,加快测绘工作进程,减轻建设单位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数据管理。涉及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地下管线类建设项目,高新区免费为建设单位提供测绘全流程服务,地下管线测绘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燃油、工业物料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管理原则

高新区地下管线数据管理以统筹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为原则。

三、职责分工

规资局负责组织高新区内地下管线普测,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指导测绘全流程服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

财政局负责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建设单位应组织好设计施工工作,竣工后应完成管线数据验收汇缴。

各类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四、实施细则

高新区每两年以政府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落实测绘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为区内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供测绘全流程服务,主要包括:地下管线实测、现场定位、建设成果归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等。

(一)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在测绘全流程服务中的具体工作流程:

1.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后,应当向规资局提出地下管线测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建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地下管线测绘申请表、拟建项目测绘范围示意图、承诺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测绘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实测服务,在现场施工前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定位服务,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建设成果归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

2.仅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后,应当向规资局提出地下管线测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建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地下管线测绘申请表、拟建项目测绘范围示意图、承诺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测绘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供地下管线实测服务,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供现场定位服务,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建设成果归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

3.需办理《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后,应当向规资局提出地下管线测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建管线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方案、地下管线测绘申请表、拟建项目测绘范围示意图、承诺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测绘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前提供地下管线实测服务,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供现场定位服务,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建设成果归档、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

(二)测绘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的建设计划,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为测绘单位提供工作必要的工作时点及条件。

(三)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同步汇交至规资局,应将新增和变更管线权属、位置、埋深、材质、输送介质、压力、管道井等基本信息生成数据库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四)规资局根据服务成果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测绘工作量报告,依据合同文件为测绘单位结算测绘费用。

四、处罚措施

(一)测绘单位对探测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管线测绘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处罚。

(二)测绘单位如不能及时配合建设单位工作或测绘成果不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测绘资格。

(三)建设单位未按承诺书内容完成承诺的或拒不配合测绘单位工作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高新区失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

(四)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五、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实施方案试点范围为华苑片区,待成熟后推广至高新区其他区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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