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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2-513-2019-00017
发布机构: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文  号: 津高新区管发〔2019〕17号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9-06-19
发文日期: 2019-06-17
废止依据: 超过时限
有效性: 无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关于印发《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精神和新区要求,经高新区两委同意,制定《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7日


高新区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

返还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市人力社保局工作要求,做好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创新宣传方式,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

二、组织领导

成立高新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

组    长:李爱民(人力社保局局长)

副 组 长:赵群威(培训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贸易发展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成员:李洋、张倩。

区返还工作组负责区内企业初审推荐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企业用工、稳岗情况,做好审核结果报送工作,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贸易发展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申报范围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2.2018年度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3.吸纳就业能力强,申请时企业在岗职工不低于50人,稳岗压力较大;

4.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16年和2017年连续盈利,2018年亏损且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下降幅度超过30%,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且恢复有望,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5.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对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纳入帮扶范围。

(二)返还程序

1.企业申请

在高新区参保的企业向区返还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2)2016年度至2018年度以及2019年相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发展前景报告和稳岗措施。

2.审核确定

区返还工作组按照企业申报条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会签等方式,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核对企业信用信息,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推荐企业名单,报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抽调精干力量,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要进一步搞好统筹谋划和协调分工,团结一致,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做好宣传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告知、深入企业宣讲等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返还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

积极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岗位相关支出,未按规定使用的,将追回稳岗返还资金。


关于印发《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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