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的解读 |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出台本工作方案,旨在全面贯彻市人力社保局工作要求,做好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创新宣传方式,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
二、出台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9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三、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
四、制定原则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维护就业局势的稳定,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工作。
五、主要内容
《高新区开展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工作目标;二是组织领导;三是工作内容;四是工作要求。核心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市人力社保局工作要求,做好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创新宣传方式,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
二、组织领导
成立高新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
组 长:李爱民(人力社保局局长)
副组长:赵群威(培训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
人力社保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贸易发展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成员:李洋、张倩。
三、工作内容
(一)申报范围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一定用工规模和稳岗任务,2018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申报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2.2018年度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3.吸纳就业能力强,申请时企业在岗职工不低于50人,稳岗压力较大;
4.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16年和2017年连续盈利,2018年亏损且主营业务收入较2017年下降幅度超过30%,2019年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且恢复有望,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5.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对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纳入帮扶范围。
(二)返还程序
1.企业申请
在高新区参保的企业向区返还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2)2016年度至2018年度以及2019年相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发展前景报告和稳岗措施。
2.审核确定
区返还工作组按照企业申报条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或会签等方式,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通过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核对企业信用信息,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推荐企业名单,报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