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
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新质生产力提升,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支撑引领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
第一条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
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购置研发仪器以及软件等,提升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对新增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创新主体给予支持。(实施主体:各开发区、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第二条 支持创新主体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实施主体:各开发区、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二、提升科创区域载体建设水平
第三条 支持科创重点区域和重大载体建设
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滨城科创区、国家级和市级大学科技园等科创重点区域和重大载体建设,集聚科创资源,先行先试改革举措,对于改革举措示范带动成效显著的在全区复制推广。(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第四条 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和飞地孵化器
鼓励各开发区、各街镇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人才和团队在新区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对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飞地孵化器以及纳入建设试点的未来产业孵化器的优秀孵化运营团队进行支持,最高给予每年80万元,累计最多3年项目支持。(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各街镇)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促成技术交易,按照服务情况分为ABC三类,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亿元(含)以上为A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为B类机构;服务年技术合同成交额15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为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六条 加快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认定:区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概念验证中心认定工作。需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或兼职专家顾问不少于5人;所需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施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且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绩效奖励: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专家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奖励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奖励2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七条 支持数字化科创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各开发区建设数字化科创服务平台中枢站或分站,鼓励各相关街镇借鉴相关开发区建设经验开展分站建设。全年每个站点发布平台签约揭榜挂帅技术需求15项以上、完成签约成果15项以上、组织技术经理人实操活动4次以上、培养实操型技术经理人25名以上(AMCS认证),奖励每个站点运营方各15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支持临床试验、智算、中试服务,每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每年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0万元。(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
四、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第九条 青年创新人才培育
给予4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与滨海新区辖区内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所在单位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资助,培育期为2年,青年创新人才在培育期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在培育期结束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发放。(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各开发区、各街镇)
五、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中各项政策每年以发布受理通知(指南)的形式组织实施;措施条款未尽事宜,以受理通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本措施第一条中,创新主体坐落于开发区的,由属地开发区负责落实;创新主体坐落于街镇的,由平台基地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所在街镇落实。
第二条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坐落于开发区的,由属地开发区负责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坐落于街镇的,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所在街镇落实。
第三条由各开发区各自组织实施;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由区科技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措施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于税收归属各开发区的企业,相应政策兑现资金由各开发区自行承担;对于税收归属各街镇的企业,相应政策兑现资金按照现行街镇体制,由区财政、各街镇分别负担。
各开发区有效期内政策继续执行到期。对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其他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