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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7-6344-2020-00037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  号: 津滨政发〔2020〕22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
成文日期: 2020-08-02
发文日期: 2020-08-03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跨区域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投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二)政府投资应坚持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统一安排,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

(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和监督。

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其他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依据区政府规定的职能,履行各行业所属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建设、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区委常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划、区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或人民群众需求突出反映强烈的项目,以及其他可提供区委、区人民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未审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在“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策划生成。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提出本行业未来三至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并经前期研究论证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策划生成。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策划生成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完成策划生成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三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定期予以清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第十三条 本区通过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与三年滚动预算统筹衔接。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各项目主管部门统筹本行业目前在建及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拟订本行业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资金的原则,拟订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内不得实施。每年9月份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区发展改革部门。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求、财政可承受能力等确定政府投资年度预算总规模。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预算总规模内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分级排序,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项目绩效考核目标;

(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必须优先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选取,重点包括:

(一)续建项目;

(二)主要由国家或天津市投资建设,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的计划新开工项目;

(四)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

(五)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策划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前期工作,以及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储备库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前期经费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商区财政部门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下达。项目单位凭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前期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单位依据前期项目投资计划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未列入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予以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新开工项目总投资应当以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市级、区级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应当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天津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和合同内按暂定数量计入总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减,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现场签证,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及时、分期、足额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竣工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向区相关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管理平台等相关信息化系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八条 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项目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六条 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机构、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应纳入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开发区、建制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各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统筹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开发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经各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与区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同步下达。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之前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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