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始终牢记“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抢抓全球生物经济变革机遇,加速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促进生物制造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进一步促进保税区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本政策适用从事生物制造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重点支持生物制造的领域为合成生物学与微生物制造工程领域基因组合成、基因组编辑、代谢工程、DNA存储、生物元件标准化、人工细胞工厂合成等;工业蛋白质科学与生物催化工程领域蛋白分析理性设计与改造、蛋白高分子高效表达、酶系设计与组装、全细胞催化、手性催化等;生物系统与生物工艺工程领域生物制造技术在食品营养、医药化学、现代农业、精细化学、基础化学、生物基材料、生物能源、节能环保等行业应用;以及生物制造产业高端装备领域合成仪、自动化设备、发酵罐、传感器等。
提升生物制造产业创新研发能力
第三条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额的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于国家级科研院所或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全国性研发总部类项目,对年新增研发投入2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1:1予以配比支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3予以配比支持,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加强生物制造产业主体培育
第四条支持企业研发成果本地转化。对具备先进技术水平的生物制造初创企业租赁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厂房的,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租金支持。对于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全国性研发总部类项目,给予5年内最高不超过25000平米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厂房100%的租金支持。优先支持租金入股、以租代购等合作模式。
第五条支持设立全国性研发总部。支持世界500强外商投资企业、国央企新设立生物制造领域全国性研发总部、二级总部,对于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全国性研发总部类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实缴到位额的1.5%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生物制造产业生态建设
第六条支持引进生物制造高层次人才。对具备一定经济规模、科学技术创新、带动区域就业的企业,新引进的技术技能型、工匠型人才在津落户并与企业签署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最长奖励3年。对于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的全国性研发总部类项目,给予每年不超过10套高管居住用房租金支持,最长奖励5年,以满足战略科学家及前期派驻人员的办公及生活需求。对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对重要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对技术、管理核心业务骨干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且实缴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全国性研发总部类项目申请《天津港保税区打造高质量发展人才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核心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中的重点支持产业系数和企业综合贡献系数均按照上限计算。
第七条完善生物制造产业配套。对具备一定经济规模、科学技术创新、带动区域就业,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的生物制造企业,自开工建设之日起,给予项目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的支持,支持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根据每年度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于次年度凭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申请,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于注册资本50亿元及以上投资的生物制造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楼宇装修、设备购置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30%的支持,支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亿元。积极协助申报国家级奖励支持。
第八条提升金融支撑效能。鼓励和支持发起设立生物制造产业基金,适时参与产业基金认缴,同时对设立的产业化实体项目予以优先跟投。
附则
第九条 法律责任。获得支持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天津港保税区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估。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相关奖励的企业,需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政策期限。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