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牌匾设置具体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交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及昼夜效果图,承诺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设置规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及区行政审批局委托街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申请人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且不属于曾违反承诺等不适用简化审批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查。
第四条 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即时将告知承诺书、昼夜效果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滨海新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及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事项要求设置牌匾,告知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请牌匾的设置地点、数量、形式、规格、名称、设置要求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对牌匾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如造成安全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城市规划建设、综合整修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积极配合、主动服从。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取得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对依据准予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发现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设置牌匾,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对存在违反承诺内容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将不再对其适用承诺审批等简化审批方式,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执法部门依法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第九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实施办法》应同步修订。
各开发区、中塘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实施办法。
附件:滨海新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许可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