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深化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更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及主营项目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般项目企业可以选择自主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自主办理变更。
一般项目是指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
主营项目是指企业主要从事并与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相匹配的经营活动项目(一般项目或者许可项目)。
第四条 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一般主营项目发生经营范围变动的,由企业自主登录公示网站调整公示信息,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企业章程明确或协议约定的一般项目变更,无需进行章程或协议备案。
第六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载于营业执照“经营主体身份码”中,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七条 登记机关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衍生及企业发展需要,申请新增或调整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特色经营项目表述目录,支持区域企业展示特色经营项目。
第八条 登记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数据采集、归集、管理及共享等工作。
登记机关将及时推送企业相关经营项目信息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许可信息共享推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或者自主公示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超越一般项目,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特定场所要求的经营主体,应根据自身场所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投标人经营范围是否记载某项内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的条件,不得以对投标人经营范围的审查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经营范围自主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