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民营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资金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引领战略加快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滨海新区民营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以下简称高管人才)支持力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署安排,制定本办法。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引进对象
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经过市场化招聘引进的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作经历、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突出创业创新能力和成效的优秀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引进条件
(一)引进高管人才的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滨海新区所属开发区或街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营,企业类型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2.为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的成员单位,或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雏鹰”、“瞪羚”、“专精特新”中任一资质,或企业主营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天津市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中的重点产业链、滨海新区“1+3+4”主导产业中的任一行业门类;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纳税,诚实守信,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的失信惩戒对象,无重大劳动纠纷、安全生产事故。
(二)民营企业引进的高管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
2.具有在本市以外的国内外著名企业(具体定义见备注)总部的中层及以上或二三级分支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工作经历,具备5年以上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3.通过市场化引进在现企业担任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市场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CEO(首席执行官)、CFO(首席财务官)、CTO(首席技术官)、COO(首席运营官)、CMO(首席营销官)的企业领导层;
4.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在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方面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发挥(或已发挥)重要作用;
5.由天津市外引进,需在引进企业全职工作,并与引进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 申报、审核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引进高管人才申报表;
(二)引进企业与高管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复印件;
(三)高管人才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引进企业缴纳至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高管人才在本市以外的国内外著名企业担任总部中层及以上或二三级分支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原任职企业最近5年曾入选国内外著名企业榜单的佐证材料(入选企业榜单类别、入选年份和排名);
(五)前一家任职企业的注册地是天津市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引进企业出具的高管人才对企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证明材料;
(七)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引进企业为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的成员单位,或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雏鹰”、“瞪羚”、“专精特新”中任一资质,或企业主营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天津市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中的重点产业链、滨海新区“1+3+4”主导产业中的任一行业门类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不是“信用中国”平台上失信惩戒对象,无重大劳动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的承诺书;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组织申报
(一)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区民营企业引进高管人才资金补贴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开发区、各街镇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分别组织本区域民营企业开展申报。
(三)高管人才的引进企业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准备一式两份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各类证明材料须报送清晰的扫描件或数码照片),向所在开发区或街镇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审核与认定
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核对原件,重点审核企业及人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人才申报资料,由各开发区、各街镇出具初审意见后(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对各开发区、各街镇初审通过的人才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出具认定意见,确定入选名单。原则上全区每年支持引进高管人才不超过10名。区发改委汇总各开发区和各街镇全部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对由于名额限制当年未予认定的符合条件人选,下一年度优先考虑。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拨付程序
第六条资助标准。经认定的企业引进高管人才,按照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对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第七条拨付程序。补贴资金从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程序按《滨海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各开发区初审上报并经区发改委认定的企业引进高管人才,由各开发区全额兑现人才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履行相应税务手续后发给人才。各街镇初审上报并经区发改委认定的企业引进高管人才,由区财政承担90%、街镇承担10%兑现人才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发改委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由区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将补贴资金预算下达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至申报企业账户,街镇承担部分由街镇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履行相应税务手续后发给人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信用管理。初审部门要查询申报企业是否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的失信惩戒对象,如有相关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申报企业资质审核时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但收到资金后,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追回资助资金,追诉期1年。申报企业与引进的高管人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一经发现取消其人才认定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补贴,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成效评价。各开发、各街镇负责本区域引进高管人才的工作成效评价并报区发改委备案。重点评价获得补贴的高管人才在企业的任职情况和贡献作用。各开发、各街镇负责部门应协助做好成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备注:
1.国内外著名企业:指近5年内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独角兽榜企业,美国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企业。
其中,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全球独角兽榜企业是指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名单中的企业;美国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美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中国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或美国《财富》杂志中文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500强民营名单中的企业;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名单中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