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实体经济开展离岸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保管发〔2022〕2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因应业务需要,积极开展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业态和服务招商引资,现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支持实体经济开展离岸贸易的若干意见》,望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
支持实体经济开展离岸贸易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因应业务需要,积极开展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业态,不断完善跨境结算手续和有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实体经济企业,以及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实体经济企业(以上简称“企业”)系指注册且在天津港保税管理委员会辖区内实际从事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的公司性企业。
第三条 优先支持加入跨境贸易业态自律机制的企业因应业务需求,得到成员银行提供的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开展离岸贸易业务。
第四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体制下,在外汇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解读下,组织开户银行和企业,就具体业务事宜,进行充分沟通推动,形成可行方案和纪要(即:滨海模式)。
第五条 企业可参照上述第四条形成的方案以及与开户银行商定的条件,向开户银行提交开展离岸贸易的有关单证及佐证材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和企业,经当事方认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以合规形式,主动公示离岸贸易业务成功做法、流程、指引和方案,建设共享数据库。
第七条 支持、鼓励、引导和组织商业银行、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商,通过搭建信用体系、大数据平台和采取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便利和促进离岸贸易发展。
第八条 支持商业银行以“黑名单”和单方终止业务等多种合法合规手段,对异常情况主动进行分类处理,对涉嫌违规的,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九条 本若干意见有效期五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