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8-03 10:42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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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更好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特别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有利契机,大力促进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完善投融资政策体系,依据《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高新区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二、基本结构

    《政策措施》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与支持对象,即高新区管委会直属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且股改上市前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稳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第二部分明确了支持方式,分为上市奖励、迁入奖励和资本运作奖励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本政策措施的有关说明,包括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解释、政策奖励申报期限等。

    三、主要内容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科创板上市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

    一是上市奖励。对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8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现行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60万元补助;拟上市企业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被上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被上交所审核通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给予240万元奖励。

    二是迁入奖励。对外省市迁入高新区的科创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三是资本运作奖励。对通过参股、控股外省市公司实现科创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主体(指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高新区的本地资本运作实施企业,经考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本地资本运作实施企业指注册在高新区,通过参股、控股外省市公司实现科创板上市目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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