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五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7 09:47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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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室: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五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五十条措施

    第一类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一)防控物资企业特事特办

    1.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和辅料企业扩大产能,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特事特办”“马上就办”,提供保姆式登记服务;

    (二)实行“网上办、不见面”服务

    2.一般企业登记与食品及特殊食品(仅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许可等各项行政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

    3.食品生产许可暂停现场核查。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延续的,可延期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办理;

    4.食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可采取由申请人通过邮箱报送现场照片、承诺书的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标准的可以发放许可证。待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行网上审查,事项受理;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行网上报件、受理,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登记证;

    7.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承诺方式免评审换证;

    8.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的红外耳温计生产企业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关键项目型式评价试验后实行承诺审批;

    (三)延长行政许可和审评换证期限

    9.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有效期顺延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后90日;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仅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的,延期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办理;

    1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1年以内的延期;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复审的证书自动顺延3个月,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再复审;

    14.对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到期且需复审的,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效期顺延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

    (四)加快新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地

    15.对市药监局纳入应急注册审批范围的疫情防控药品、医用防护设备等生产企业,实行应急容缺受理,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快速发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五)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

    16.简化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核程序;

    17.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部分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类食品供给安全放心

    (六)推广“无接触”式餐饮服务

    18.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外卖订餐服务,倡导“无接触”式配送;

    19.倡导就餐者打包离店食用或选择外卖订餐服务;

    20.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制作人员避免与送餐人员直接接触,倡导消费者订餐选择“无接触”式服务;

    (七)创新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机制

    21.延长监督抽检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

    22.鼓励各承检机构建立弹性抽样机制,适时调整抽检品种、项目和要求;

    23.开展“你点我检”免费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缩短调试周期,实现质量安全稳定;

    第三类质量管理精准帮扶

    (八)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

    24.对消毒产品原料及具有消毒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临时许可,开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绿色通道”,采取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期限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

    25.对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省级发证产品的取证,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期限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许可证书通过快递寄送;

    26.对提出延续、名称变更等事项申请的,适当延长许可证书有效期至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再次办理许可事项原证书号码保持不变;

    (九)协调质检机构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27.为新投产、转产民用口罩等防护用品企业协调联系相关质检机构,为企业产品提供质量检验;

    第四类知识产权保障创新

    (十)推行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

    28.发挥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在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为企业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

    (十一)完善老字号商标品牌保护措施

    29.建立健全滨海新区“中华老字号”、“津门老字号”商标品牌档案,对上述企业在复工复产方面的相关问题和需求,开辟和完善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提高核查、处置工作效能;

    (十二)实行专利资助和费用减缴补贴

    30.落实市级政策,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资助;

    31.落实市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恢复生产,对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给予补贴;

    (十三)推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质押服务

    32.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加快办理速度;

    33.落实市级政策,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类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4.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安全监察和巡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5.协调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服务

    3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到期应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供24小时检验服务和保障;

    37.加强对复工复产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技术服务,实行网上报检、网上受理、线上咨询、预约现场检验、报告邮寄;

    38.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急绿色通道,对医院及医疗器械、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随报随检,现场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第六类价格监管稳定有序

    (十六)强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39.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价格公告、提醒告诫等多种形式,明确价格违法红线;

    40.积极解答企业政策咨询,引导企业价格自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1.严查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督促收费单位进行收费事项公示,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快速处理违规涉企收费投诉举报;

    42.依法从快从准从严从重查办案件。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类标准计量优化服务

    (十七)强化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

    43.协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标准查询工作;

    44.鼓励、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45.为有制定复工复产标准需求的社会团体、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6.协助企业做好商品条码申请的办理工作;

    47.计量器具因疫情外力导致暂无法对其实施检定校准的,待政府正式发布疫情结束之日后实施;

    第八类费用减免为企减负

    (十八)减免检定检验服务收费(仅限新区市场监管局所属机构)

    48.在已免征企业计量器具检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校准收费减免50%;

    49.在已免征企业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的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少50%;

    5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湖北省驻滨海新区企业免除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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