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7 09:41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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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新区落地实施,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4〕70号)文件要求及我区审管分离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完善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制度,使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调运行更加及时、准确、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审管信息互动交流制度

    区政务服务办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以下简称“政务一网通系统”)与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办结后,系统自动将监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要件信息、审批流程及结果等)推送到对应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应及时查看,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的情况,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通过书面反馈区政务服务办。对建议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区政务服务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二)实行审管信息集中推送

    在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与监管部门交流审管信息的基础上,区政务服务办要采取审批信息集中推送机制弥补系统自动推送后监管人员漏看的可能,审批人员每月定期将审批事项基本信息、办件量、审批流程及结果进行归集、整理,以发函的形式推送至相应的监管部门,确保审批信息推送无遗漏。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此种模式定期向审批部门推送建议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函件,加强审管信息的互通。

    (三)实行审管信息移动端推送

    借助智慧滨海平台,通过移动端推送审管信息。区政务服务办开发相应移动端功能,审批事项办结后,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监管码,以加密方式发送短信至监管部门对应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实时获取办件详情,及时进行监管。实现 “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落实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区政务服务办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审批和有关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审查员制度

    区政务服务办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水利和农林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进一步落实观察员制度

    区政务服务办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五、加强承诺制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适用承诺制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规定,审批部门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实时推送至监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须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做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系统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结果,并将失信行为录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区政务服务办要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保证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畅通性。

    (二)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接收审批结果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反馈监管处罚信息。

    (三)建立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如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反馈至区政务服务办,由区政务服务办统一调整审管信息。

    (四)各开发区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工作举措,切实加强审管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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