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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6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3〕5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3-11-22
发文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港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2)实行政府行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 设立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园林工作的副区长等领导担任,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委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

3.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协助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必要时,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1.3 各开发区、街镇根据辖区森林资源实际情况设置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 森林防灭火办事机构

3.2.1 区指挥部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指导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开发区、相关部门、街镇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军事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组织民兵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部队增援我区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协调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持火灾扑救、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农业农村委: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森林公园、绿地、景观等园林绿化防火和火灾应对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维护火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和物资运输车辆顺利通行。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指挥部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有害信息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和监督;负责粮食等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与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专项经费,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中央、市级补助地方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疏散转移群众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公路部门做好管护的绿化林木防灭火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教体局:负责区属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提示。

区水务局:负责区管库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管理单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配合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结合森林防火设施和配套道路建设需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村庄规划中做好用地保障。

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组织驻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扑救森林火灾的调度、教育训练、演练工作。

区国动办:做好军事设施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国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切送、现场电力照明保障;做好对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森林火灾隐患问题治理工作。

各开发区、街镇负责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属地责任。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扑救指挥

3.4.1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3.4.2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3 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区前线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军事部、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火灾扑救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调动灭火物资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军事部等单位参加。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办区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视情请求市指挥部增派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3)火灾监测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和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参考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国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做好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与区指挥部以及其它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电力设施,保障通信、电力供给,拆改有关影响火灾扑救的通信、电力线路;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火灾现场供水、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5)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军事部、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7)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军事部等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8)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9)专家组: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3.4.4 各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3.4.5 驻区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支援力量和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社会救援力量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就近属地扑火力量,临近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申请空中支援力量增援本区扑火时,由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林业、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由区应急局、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报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街镇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通过各自的信息发布平台,组织社区、村居网格员采取广播、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信息网络等方式向本辖区、本行业相关单位、人员发布。

5.1.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开发区、街镇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森林防火宣传、火源管理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街镇领导要带班上岗,分片包干,督促林区责任单位和村居网格管理员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驻区消防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警情后能够迅速出动。

区指挥部视情对预警期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5.2.1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同时迅速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于20分钟内报送初步火灾情况。在火情发生40分钟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察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区应急局指挥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

5.2.2 对已上报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每日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日内专题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1)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首先由事发地开发区、街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有效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市指挥部指挥并做好配合工作。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提请区指挥部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等救援力量。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加强火场监测和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辖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应急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研判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视情决定启动本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本地或协调相邻消防救援力量支援。

(2)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分析研判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决定启动本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相关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区政府报告,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的消防救援等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6.3.3 Ⅱ级、Ⅰ级响应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区指挥部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对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条件酌情调整。

6.3.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扑救力量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驻区部队和民兵由区军事部负责,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由属地开发区、街镇负责。

各相关单位要规范处置流程,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 通讯与科技保障

应急、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器材装备。加强新科学技术产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应用。

7.3 向导保障

事发地开发区、街镇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负责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要加强对向导的扑火安全知识培训,为向导提供火场信息技术支撑,提高向导队伍的避险安全能力。

7.4 物资保障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灭火所需的物资及装备。

区应急部门加强对森林灭火物资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有力保障。

7.5 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 工作总结

区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向市指挥部和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9.2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推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3.2 各开发区、街镇根据辖区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编制本开发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街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向区应急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2.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指挥体系图

3.滨海新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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