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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6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13〕 53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13-08-23
发文日期: 2013-08-29
废止依据: 到期失效
有效性: 无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滨海新区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办法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形式举报属于滨海新区辖区内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公共场所卫生,下同)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滨海新区和各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滨海新区辖区内;

(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实名举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按实名举报奖励程序领取奖金。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举报下列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假药或应按假药论处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劣药或应按劣药论处的;

(三)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四)其他涉及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举报下列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三)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国家公布的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

(四)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国家公布的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六)经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

(七)其他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下列保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制作)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组织生产的;

(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或者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的。

(六)其他涉及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下列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三)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

(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化妆品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的;

(六)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七)其他涉及化妆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举报下列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游泳场(馆)池水未进行消毒;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

使用。

(四)其他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货值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奖励的,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1%给予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五)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终了,由滨海新区财政根据当年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核定下年度预算金额。举报专项资金要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滨海新区财政部门通报。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并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向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指定专人到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提供所在行政区域公安部门身份证明及银行帐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4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滨海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告知书

2.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

5.不予奖励通知书

6.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7.滨海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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