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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5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3〕19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3-09-28
发文日期: 2023-10-12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和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滨海新区的海洋灾害,切实履行海洋灾害防御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开发,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海洋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影响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管辖海域内海冰、海啸、赤潮灾害的应急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监测执行本预案;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灾害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滨海新区防汛防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海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海洋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海洋局局长担任。

2.2 办公室

区海指下设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指办公室),设在区海洋局。区海指办公室主任由区海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海洋局各处室、海监支队、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和专家技术组成员组成。

2.3 区海指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军事部、沿海各开发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海洋局、区气象局、沿海各街道办事处(寨上街道办事处、北塘街道办事处、新港街道办事处、大沽街道办事处、古林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总队、天津市海监总队、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新港海事局、南疆海事局、海河海事局、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大沽口海事局、大港海事局)、沿海各成员企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海啸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指挥部可适时增补调整有关开发区和街镇为成员单位。

2.4 现场临时指挥部

遇有突发海洋灾害时,按照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视灾情快速召集现场临时指挥部,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时,由区海指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

2.5 专家技术组

根据本区海洋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区海指办公室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海洋灾害专家技术组,为本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监测

3.1 警报级别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警报分为蓝、黄、橙、红四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

赤潮无警报级别。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警报发布标准见附件1。

3.2 警报发布

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制作和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及时调整警报级别,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有针对性的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进行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警报。

3.3 信息共享

区海指办公室加强与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等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保障信息及时共享。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形势预判

预计将发生海洋灾害时,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应提前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并组织或参与预报机构预判会商,将会商意见报区海指办公室。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发生海洋灾害时,区海洋局、事发地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局首报信息,同时报区海指办公室,由区应急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情况紧急时,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相关开发区、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电话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4.2.2 报告内容

灾害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4.3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4.4 分级响应

海啸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

海冰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Ⅱ级、Ⅲ级。

赤潮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见附件3。

4.4.1 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进驻区海指,部署全区抢险救灾工作,主持召开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组织专家技术组成员和临时工作组赴灾害现场,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区军民全力抗灾抢险,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

区海指办公室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对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海指总指挥。

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立即启动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24小时值守,各级责任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

4.4.2 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区海指总指挥进驻区海指,部署全区抢险救灾工作,主持召开区海指相关成员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灾情的特点和影响,视情况组织专家技术组成员和临时工作组赴灾害现场,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要求,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最新情况。

区海指办公室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对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海指总指挥。

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立即启动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24小时值守,各级责任人上岗到位,密切监视灾情,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

4.4.3 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区海指副总指挥进驻区海指,主持应急工作会议及会商会,部署全区抢险救灾工作,分析灾情的特点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向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最新情况。

区海指办公室全员加强值守,对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海指总指挥。

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

4.5 应急处置

4.5.1 Ⅰ级、Ⅱ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

①区海洋局组织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趋势分析,及时发布海啸警报,随时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海上实况;按照区海指的要求,做好相关决策的技术支撑。

②区应急局协调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洋灾害应急救援;衔接驻区部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根据需要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组织协调指导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

③区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海啸灾害相关信息。

④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提前制定人员撤离方案,按照事先方案做好辖区内居民和企业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做好辖区内企业的应急防范工作。

⑤针对LNG企业,海洋灾害预警发布单位要建立与LNG企业的预警信息快速接收渠道;相关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权范围加强对LNG企业(除港口码头区域)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充分考虑海啸灾害对危化品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影响,制定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发生海啸灾害时,LNG企业要利用好防潮堤高程和罐体耐撞击及不惧水淹优势,及时采取关闭阀门、泵停无外输、关阀断料等应急措施。

⑥区军事部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及转移群众任务;做好区内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

⑦区住房建设委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按照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协助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将工地内相关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安全地带;依法负责受灾地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⑧区公安局会同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总队负责维护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海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⑨区教体局组织相关学校、幼托园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区政府的决定,采取停课或其它专门的保护措施。

⑩沿海单位立即关闭各类挡潮、挡水口门、闸涵,并视情况做好排水闸涵调度工作。

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通讯等部门随时准备实施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通讯需要;组织通讯部门做好海洋灾害警报的推送工作。

⑫区卫生健康委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组和防疫组实施医疗救护,并防止疫情传播。

⑬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景区内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⑭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所辖渔港、渔船和水产养殖场的海啸应急工作。

⑮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海啸预警信息传递工作和船舶、人员等的搜救工作。

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沿海各成员企业按照区海指的指示和部署,做好本企业的人员撤离、船只避险等海啸应急防范工作。

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运输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⑱区城市管理委做好应急期间事发地易倒伏行道树的加固等相关工作。

⑲发生Ⅰ级海啸灾害时,各有关单位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时,以远离海边为原则。沿海区域人员尽量向附近地势高的开阔区域或建筑转移;离海边较远区域人员可以就近转移至地势较高的开阔区域或建筑,或沿着京津塘高速、津滨高速、天津大道、轻纺大道、津晋高速等往远离海边的市区方向撤离。

⑳发生Ⅱ级海啸灾害时,沿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时,就近将人员转移到地势较高的开阔区域或建筑,或者是远离海边撤离。撤离时,北部沿海区域人员可以向北部城区方向撤离,中部沿海区域人员可以向中部城区方向撤离,南部沿海区域人员可以往南部城区撤离。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4.5.2 Ⅱ级、Ⅲ级海冰灾害应急处置

①区海洋局组织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趋势分析,及时发布海冰警报,随时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海上实况;按照区海指的要求,做好相关决策的技术支撑。

②区气象局负责海冰应急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③区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海冰灾害相关信息。

④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景区内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⑤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所辖渔港、渔船和水产养殖场的海冰应急工作。

⑥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海冰预警信息传递和船舶、人员搜救等工作。

⑦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企业和群众的海冰灾害宣传和防范工作。

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沿海各成员企业做好人员撤离、船只避险等应急防范工作。

4.5.3 Ⅰ级、Ⅱ级、Ⅲ级赤潮灾害应急处置

①区海洋局组织协调市海监总队和区海洋预警监测中心开展海洋环境和生物要素的观测、赤潮发生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赤潮灾害通报,随时向区海指办公室报告海上实况;按照区海指的要求,做好相关决策的技术支撑。

②区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赤潮灾害相关信息。

③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对受有毒赤潮生物影响的上市海产品的监管和处置。

④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赤潮灾害信息对水产养殖、纳水口及贝类等受影响的生产性活动进行限制。

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由赤潮灾害引发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监测工作。

⑥涉及海上重大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赤潮灾害信息,对受影响的活动进行限制。

5 调查评估

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市规划资源局的组织指导下,区海指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受灾区域海洋灾情调查评估。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类别、发生时间、位置、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指挥部。同时,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关于初报、续报、核报的要求,逐级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6 总体要求

6.1 响应时效

区海指启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在2小时内部署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通过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洋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6.3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启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6.4 保障措施

6.4.1 救援保障

区海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的发展需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做到提前熟悉海啸灾害的疏散路线。

6.4.2 物资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储备用于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6.4.3 监测保障

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监测网建设,健全应急监测预警队伍,优化观测站点,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严密监视监测海洋灾害发展动态。

6.4.4 船舶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天津市海监总队及天津市滨海新区海监支队的海监船舶。

6.4.5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通讯运营部门做好应急信息保障工作。海洋灾害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微信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6.4.6 政策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6.4.7 经费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经费所需区级保障部分,列入区本级及相关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6.4.8 灾后救助保障

因海洋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区民政局负责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5 宣传和演练

6.5.1 宣传

相关成员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及赤潮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6.5.2 演练

区海指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6.6 奖惩

6.6.1 对在海洋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6.6.2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海洋局承担。

7.2 本预案由区海指办公室负责编制和修订,并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海指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海指办公室备案。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2.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3.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附件1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 潮位以新港理论最低潮面为基准](480厘米),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505厘米),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530厘米),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550厘米),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4.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三)海浪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6.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冰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冰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海冰蓝色警报。

(二)海冰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海冰黄色警报。

(三)海冰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海冰橙色警报。

(四)海冰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海冰红色警报。

四、海啸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0.3(含)~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1.0(含)~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附件2

海洋灾害相关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海冰灾害: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赤潮: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

有毒赤潮: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赤潮灾害:对人体健康、社会经济活动、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赤潮过程或赤潮事件。

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其他赤潮: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

重大活动海域: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告为准。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近海海域: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附件3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一)赤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5)赤潮灾害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亿元以上。

(二)海啸

发布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

(1)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发布标准: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发布标准: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1.0(含)~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一)赤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

(5)赤潮灾害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二)海啸

发布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发布标准: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滨海新区沿岸产生0.3(含)~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三)海冰

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橙色或红色警报。

(1)海冰灾害橙色警报发布标准: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渤海湾海冰橙色警报。

(2)海冰灾害红色警报发布标准: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渤海湾海冰红色警报。

三、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一)赤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

(5)赤潮灾害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海冰

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蓝色或黄色警报。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发布标准: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渤海湾海冰蓝色警报。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发布标准: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且冰量8成以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渤海湾海冰黄色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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