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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5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3〕18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文日期: 2023-09-15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滨海新区除雪工作预案》和《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位于天津港区域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须由新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机制。

(2)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桥梁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坚持权属管理、属地为主。各开发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生事故的属地开发区管委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故发生后在各开发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内部分级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1)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公用事业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2.1.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参与市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组织区级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

2.2.2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协调市城市道桥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网上相关舆情的调控管控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抢险参建单位的联动协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毁的市政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公共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区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房建和地铁、市政道路桥梁、燃气热力管线等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桥梁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受损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组织对受损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储备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杂物清运及卫生清扫。

区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等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天津海事部门配合做好管辖水域城市桥梁垮塌、毁坏等涉及海事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做好跨铁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因铁路桥梁毁坏导致城市道路阻断的突发事件处置。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跨河城市桥梁垮塌、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等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参与指导一般、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相关手续。

区军事部:负责牵头协调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涉及部队军用通信管线进行抢修恢复;根据需要,负责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支援和协助救援。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道路设施突发事件所在地消防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其属地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桥梁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其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道路、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应急抢险物资及设备,具体组织实施其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桥梁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应急联络、信息传递、事故调查和报告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事故现场处置、应急联络、信息传递、事故调查和报告、伤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

2.5 应急工作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参与抢险;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运输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小组成员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恢复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之间通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报道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各媒体单位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管理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住房和建设委,小组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受损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小组成员由区公安局、区应急局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灾后调研工作;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专家咨询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城市道桥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对区城市道桥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2)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路桥梁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 区城市管理委加强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提高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监测

3.2.1 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 预警

区城市管理委及时收集、整理各有关单位报送的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报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筹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 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红色、橙色预警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 采取应对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岗,随时关注预警发展情况。

②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由公安交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立即上报市城市道桥指挥部。

②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落实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相关指示要求。

③配合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并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

⑥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由公安交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⑨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3.3.4 当无预警发布,道路和桥梁设施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对突发事件进行鉴定和研判,针对损坏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并根据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3.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时,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人民政府报告。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区应急局首报信息,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1.4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快速、准确、严谨、细致、全面”为总体要求,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续报要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结报要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4.2 先期处置

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各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4.3 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启动一级响应时:

根据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安排,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相应启动一级响应。

4.4.2 启动二级响应时: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5 现场处置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经设计、专家研判后,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组织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根据需要,请求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2)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结束

4.6.1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专家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结束后,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调查与评估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为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要明确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处置队伍。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应急处置内容,配备足额、优良、适用的各种应急处置装备,并对应急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承担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6.2 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报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新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设备保障

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

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钢板、钢管桩、木材、沥青、碎石、砂石、水泥、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

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交通设施、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应急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监督管理,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隧道等各种桥梁及附属设施。

7.2 责任与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

7.3.2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新区实际和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特点,重点对船舶碰撞城市桥梁、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3 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市城市管理委印发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操作手册对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进行宣传普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组织应急队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7.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滨海新区除雪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滨海新区冬季除雪工作,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除雪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提高应对降雪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对城市环境卫生和道路通行影响,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鼓励支持和加强推广除雪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提倡人工除雪,促进降雪资源利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除雪工作导则》《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应对灾害性降雪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实施城市管理的各个区域及我区行政范围内公路、车站、港口、广场、公园等区域的除雪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 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以雪为令,闻雪而动,专业为主,社会为辅。

(3)清融结合,科学作业,分清主次,先通后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滨海新区清雪指挥部是本区除雪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全区除雪应对工作。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指挥由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中新生态城管委会副主任、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区应急局副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区气象局副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担任。

2.1.2 区清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除雪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确定除雪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区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开展专业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除雪应对工作,协调组织各管委会、跨部门的除雪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除雪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清雪指挥部日常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除雪工作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清雪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除雪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2.1 区清融雪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和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网信办、滨海新区军事部、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规自局滨海分局、滨海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经开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天津港集团、滨海建投集团、滨海电力公司组成。

2.3 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清雪指挥部指示要求,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除雪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除雪工作预案,完成本系统负责区域的除雪任务;接受所在管委会、街镇清雪指挥部的业务指导,完成所在管委会、街镇清雪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除雪任务;根据自身行政职责,为全区除雪工作提供行政保障;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其它除雪任务。

(1)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区领导做好雪灾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协助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除雪工作信息报送、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市容环卫系统的除雪工作;协调跨区域临时性除雪工作;组织落实园林绿地、绿化带冬季除雪防盐水浸渍等防护工作,做好与除雪工作的衔接;负责除雪期间对花坛、绿地、树穴的监管,监督融雪车辆按照作业规定作业,禁止将含有融雪剂的污雪和垃圾喷入或倒入花坛、绿地、树穴;负责督促雪后绿化带隔离栅栏的卫生清洗和恢复;指导沿街社会单位落实除雪责任;保证垃圾中转站和处理场的正常运行;负责雪后迅速对所属地袱、声屏障、桥梁栏杆等市政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保持市政设施整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清除停存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积雪;督促各管委会及属地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沿街社会单位门前责任区除雪的执法检查,落实社会单位、居民区除雪任务,做好雪后恢复市容环境工作。

(3)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区除雪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区清雪指挥部开展灾害性降雪应对工作。

(4)区公安局:负责指挥疏导降雪天气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除雪、运雪作业车辆通行;疏导社会车辆,道路停车泊位车辆,保障除雪作业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雪后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公安交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交通隔离护栏、信号灯、隔离墩等交通设施及监控装置的清洗和恢复,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5)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建设单位尚未竣工或已竣工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道路和施工工地的除雪工作;协助做好备案在待建工地、拆迁完毕待出让地块等大型空地开辟积雪临时堆放点工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社区、商业网点、写字楼等物业服务区域除雪工作;推动协调新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人员成立应急除雪队伍参加应急除雪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全区普通公路(桥梁)除雪工作;协调联络过境高速公路及其联络线的除雪工作;推动公共客运、轨道交通等站点区域除雪工作;保证管辖道路各类市政检查井井盖与地面的平整,方便铲车除雪作业;负责雪后迅速对公路范围内地袱、声屏障、桥梁栏杆等市政公路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保持市政设施整洁;推动调配大型运输车辆设备做好应急准备,用于应急除雪工作。

(7)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区清融雪指挥部提供雪情预报、灾害性降雪预警、降雪实况、降雪量统计、道路结冰预警等气象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8)区军事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驻区部(分)队、院校和民兵支援驻地政府的除雪工作,根据单位分布情况,明确各部(分)队出动人员、车辆数量,协调各部(分)队主动与驻地清融雪指挥部接洽、受领、完成驻地清融雪指挥部划定的除雪任务。

(9)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全区各学校的除雪工作,组织大学、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参加义务除雪活动,完成所在地街镇分配的义务除雪任务,清除学校周边道路积雪,根据雪情和上级情况通报决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时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国网天津滨海分公司做好极端雪情下的供电保障;协调通讯企业做好极端雪情下的通讯保障,雪情信息发布;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区民政局:负责雪灾发生后,及时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2)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区除雪工作专项资金。

(1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净雪排放消纳河道、水域和空地积雪临时堆放点给予技术支持配合。

(14)区水务局:负责提供适合倾倒积雪的污水井位,指派专人指导积雪入井,提供可以排放消纳净雪的河道、水域,并加强巡视;保持收水井、污水井井盖与地面的平整,方便铲车除雪作业;负责新区给排水设施产权单位监管,防止给排水设施爆漏、外溢结冰,督促产权单位及时修复爆漏设施并清除外溢水源冰面;研究提出污雪排放合理化建议,协调解决污雪排放渠道,完成区指挥部赋予的应急除雪任务。

(15)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涉农村镇做好除雪工作,提倡人工除雪,促进降雪资源利用。

(16)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协调、推动所属商业网点的除雪工作;发生雪灾时,负责对重要生活物品和救灾商品的储备、调控工作。

(17)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报降雪信息、播发区领导对除雪工作的指示和区清雪指挥部对除雪工作的要求;及时宣传报道除雪进展情况,宣传除雪工作中的感人事迹,曝光除雪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引导动员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积极主动清除门前责任区积雪和社区里巷积雪;督促所属旅游景区的除雪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因雪天造成交通事故伤员和路滑摔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并及时统计重大交通事故伤员数量上报区清融雪指挥部;根据需求指导帮助市容环卫系统做好环卫职工防冻伤常识的普及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门前及所属区域清雪工作。

(19)区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引导;通过新闻网站传播滨海新区除雪工作的指示、要求;宣传除雪工作中的感人事迹,曝光除雪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引导动员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积极主动清除门前责任区积雪和社区里巷积雪。

(20)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团员志愿者开展除雪工作,增强青年团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弘扬爱心奉献精神。

(21)区工会:负责组织基层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除雪工作,为一线除雪作业职工送温暖,发动新区广大职工志愿者们用实际行动弘扬奉献精神。

(22)区妇联:负责组织新区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除雪工作,用行动弘扬社会价值观。

(23)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各做好待建工地、拆迁完毕待出让地块开辟积雪临时堆存点的协调工作。

(24)滨海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雪中、雪后各类应急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完成区清融雪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滨海建投集团:负责做好海滨高速收费段、所属未移交但已通车的道路及设施的除雪、清洗、恢复等工作,完成区清雪指挥部划定的除雪任务。

(26)滨海电力公司:负责做好极端雪情下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重点保障各专业除雪作业单位的用电,并完成区清融雪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天津港集团: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推动所属区域的除雪工作,保障港口道路通畅和正常运行。

(28)各管委会组建本级清雪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区清雪指挥部和管委会指示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指导、推动、检查、落实管委会的除雪工作;建立组织指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体制机制;编制管委会除雪工作预案;根据区域性降雪情况,决定管委会的除雪工作;明确专业队伍、应急保障队伍和驻辖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的除雪任务和要求;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备和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辖区沿街社会单位签订《门前除雪责任书》,发放除雪工作明白纸,发动、指导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除雪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责任单位除雪工作组织落实、作业质量及完成情况;做好除雪专业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29)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建本级清雪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区清雪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示要求,根据边界四至范围,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完成行政区域的除雪工作任务;落实辖区社区、社会单位、沿街商家除雪责任范围;监督检查社区、社会单位、沿街商家落实除雪责任,督促检查除雪物资工具自备情况,签订《门前除雪责任书》,发放除雪工作明白纸;组织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居民参加胡同里巷、楼群甬路义务除雪活动;负责居民区内的除雪工作;明确驻辖区单位、机关、部队的义务除雪区块、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人行便道及社区里巷道路的除雪工作。

2.4 工作组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按职责分别做好除雪相关工作。

(1)专业除雪工作推动组:负责除雪工作的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社会除雪工作推动及结合部地区和交叉单位除雪工作的协调、监督。

(2)综合检查考核组:负责除雪工作的检查、考核、推动。

(3)园林绿化监察组:负责园林绿地、绿化带等区域除雪管理、防盐防护的监督检查。

(4)综合执法检查推动组:负责推动属地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沿街社会单位门前责任区除雪的执法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居民区按照除雪责任完成除雪任务。

(5)后勤保障及宣传报道组:负责区清雪指挥部的后勤保障,除雪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

3.预警

3.1 预警监测和发布

区气象局建立和完善灾害性降雪监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降雪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灾害性降雪预警信息由区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有关规定和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区清雪指挥部向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管委会、街镇清雪指挥部转发预警。

3.2 预警准备

各级清雪指挥部和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灾害降雪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本地区、本部门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除雪队伍和除雪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级别

按照《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灾害降雪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4 分级指标

3.4.1 一级(暴雪红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3.4.2 二级(暴雪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3.4.3 三级(暴雪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3.4.4 四级(暴雪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接到灾害性降雪预警信息后,各级清雪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好相应预警响应等级的除雪应对工作,调集充实作业人员,补充除雪物资,检修车辆和设施设备,合理安排作业班次,根据降雪情况,在立交桥、涵洞、重要路口等节点,积极主动地进行先期除雪作业,保证道路节点畅通,并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 应急处置

4.2.1 专业除雪

专业除雪主要为市容环卫系统和管委会专业作业队伍、街道保洁作业队伍、物业以及市政公路等其他部门负责的专业清扫保洁作业队伍进行的除雪作业,以及市场化的社会专业保洁企业进行的除雪作业。

各管委会应明确各专业作业单位的除雪任务范围,明确除雪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和作业质量标准。

(1)按照“先立交、高架路,后涵洞”、“先主干,后支路”、“先打开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顺序进行除雪作业,做到融雪线路合理明确,喷洒点位衔接准确,融雪作业组织有序,组织指挥科学严密,除雪效率快速高效。

(2)根据不同降雪时段做好除雪工作安排,周密组织除雪作业。集中力量对主干道路、立交桥、高架路等重点路段开展除雪作业,保证早高峰主干道路、立交桥、高架路等重点路段机动车道通行条件。国市干线(高速公路)按照雪中融、雪后清要求,边融边清,及时清除积雪和路面结冰;严禁将积雪堆入公路中央分隔带,防止积雪融化路面结冰。

(3)使用洒水车喷洒融雪剂作业的,应根据滨海新区冬季各等级气温和降雪量,精确计算冰点范围内单位面积喷洒量,有效控制喷洒量和喷洒遍数,科学喷洒,精确喷洒。使用撒布机撒布作业的,应做到均匀、适量、有效。使用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等机械进行物理除雪作业的,应梯次编队作业,将积雪向一侧打陇,装载清运到指定位置集中消纳处理,或由抛雪机向路边绿地、河道抛撒。机械作业注意避免损坏隔离栅栏、掀翻井盖等市政交通设施。交通枢纽和大型立交桥等容易拥堵的道路节点,应设立融雪剂存放点,降雪后遇有拥堵无法进行机械作业时,由人工向路面抛撒融雪剂。

(4)一、二级主干道路以融雪为主,逐步扩大机械化物理除雪范围。三、四级道路和所有道路的便道使用小型机械和人工除雪,禁止使用融雪剂。结合部地区作业应主动彼此向对方延伸,相互重叠作业。

(5)融雪车辆喷洒融雪剂边线要与绿化带保持间隔1米以上,严禁将融雪剂喷进绿化带,严禁向便道和树穴抛撒各类融雪剂。及时清除绿化带两侧的污雪,防止含有融雪剂的雪水渗入绿地,危害植物生长。便道净雪就近堆入树穴或抛入绿地,充分利用降雪资源。严禁将便道净雪抛入道路,影响道路通行。

(6)按照排水部门指定的污水井位组织积雪下井作业,严格作业程序,设置警示标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行人和车辆安全。作业完毕,立即盖好井盖,恢复正常通行条件。严禁私开井盖。

(7)及时清除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环卫设施门前积雪,保证生活垃圾正常清运、无垃圾堆存,方便群众如厕。及时清除过街天桥上的积雪,防止行人滑倒摔伤。

4.2.2 社会除雪

社会除雪主要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在责任区或指定范围内进行的义务除雪。

各管委会、街镇应制定具体的社会除雪发动计划,明确社会单位的除雪任务、出动人员和车辆数量,明确除雪作业方式和作业质量标准。相关单位要负责协助各街道辖区内除雪工作的协调、推动,同时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义务除雪活动。

(1)道路两侧单位的除雪责任范围:横向至该单位建筑物两侧与相邻单位(或居民)建筑物分界线,纵向至门前便道侧石。

(2)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停(存)车场等地区的积雪,由管理(主办)单位负责清除。

(3)胡同里巷、居民小区的积雪,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群众清除;物业小区的积雪由居委会监督物业公司清除。

(4)胡同里巷、居民小区采用物理清雪方式,清除的净雪就近堆入树穴、花坛绿地或空地,严禁积雪外运。严禁使用融雪剂或将积雪抛入道路。

(5)集贸市场、车站、广场等地区采用融雪剂的。禁止将含有融雪剂和盐水的污雪堆入绿地、花坛、树穴或排入收水井。

(6)禁止私自向海河、景观河道和其他行洪河道内排放积雪;禁止在排水设施、果皮箱、垃圾池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杂物和污水;禁止向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铺撒垃圾、渣土、炉灰等杂物。

(7)禁止私开井盖,不得在非指定污水井位进行积雪下井作业,不得将积雪倒入其他各类检查井,将含有垃圾、杂物的积雪下井,防止堵塞;禁止将积雪倒入污水井以外的检查井中。

4.3 响应启动

在区清雪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降雪程度和范围及发展趋势,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一级响应(当一、二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区清雪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

(1)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全区除雪应对处置工作。

(2)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除雪应对工作。区气象局汇报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天气发展趋势形成除雪应对决策。

(3)区清雪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深入一线指挥、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4)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管委会清雪指挥部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5)根据降雪情况,由区政府发布社会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

(6)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4.3.2 二级响应(当三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由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除雪应对工作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清雪指挥部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深入各管委会,协助当地开展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管委会清雪指挥部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4)根据降雪情况,由区政府发布社会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

(5)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上72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3.3 三级响应(当四级预警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降雪程度,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和除雪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清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管委会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管委会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4)根据降雪情况,由区清雪指挥部发布社会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

(5)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上72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3.4 其他等级降雪的响应

其他等级降雪是指预警级别以下的降雪。小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在0.1-2.4毫米之间。中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地面积雪深度在3-5厘米,24小时降雪在2.5-4.9毫米之间。大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小于500米,地面积雪深度等于或大于5厘米,24小时降雪在5.0-9.9毫米。根据降雪程度,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或指挥决定启动除雪工作预案。

(1)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情况的收集分析,根据降雪量和道路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区清雪指挥部发布有关除雪工作指令。

(2)区清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管委会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3)区融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管委会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根据需要上岗。

(4)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原则上小雪12小时、中雪24小时、大雪48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4 信息报告

4.4.1 区清雪指挥部建立除雪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按照《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降雪重大风险隐患,区清融雪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4.2 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降雪,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4.3 针对无重大风险隐患的全区性降雪,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分清雪指挥部在接到区清雪指挥部下达指令后,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每间隔4小时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除雪工作进度、除雪工作信息和简报,确保区清雪指挥部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全区除雪工作;针对区域性降雪,相关清雪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除雪工作开展情况、除雪进度和完成情况。

电子邮箱:bhcgwhjwsgls@tj.gov.cn; 电话: 65369661、65306472(传真);夜间电话:65369892、65306424(传真)

4.5 信息发布

4.5.1 全区除雪工作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负责,经区清雪指挥部审订后发布。

4.5.2 管委会除雪工作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管委会清雪指挥部负责。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4.6.1 区气象局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灾害性降雪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后,由区政府或区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其他等级降雪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确定。

4.6.2 除雪工作结束后,各管委会及时恢复环境卫生面貌,区城管委、区交运局、区公安局根据天气状况,及时组织绿化隔离栅栏、交通隔离护栏、道路地幅、声屏障等设施的卫生清洗和恢复。

5.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全区除雪工作由区清雪指挥部统筹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和任务。建立通讯指挥网络,一旦发生雪情,区清雪指挥部适时下达指令通知,各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在降雪和除雪作业期间,应在岗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5.2 人员物资设备保障

加强专业除雪管理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类融雪剂、推雪铲等作业物资要在入冬前准备到位。根据每年降雪风险评估情况,建立与除雪工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融雪剂的储备量,融融雪剂池应提前融好融雪水备用,确保降雪后迅速展开融雪作业。对有组织的义务除雪社会单位,管委会清融雪指挥部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推雪铲等人工作业工具,方便社会单位除雪作业。各类除雪作业车辆、设施设备,要在入冬前全部检修准备就绪。洒水车罐体无锈蚀,喷洒无阻滞,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撒布器、刮雪板等除雪作业车辆车况良好,符合作业需要。融融雪剂池、装载水泵、电源动力等除雪设施运行有效、安全可靠,合闸出水。除雪作业车辆的GPS定位管理系统,全天候开启,实时掌控车辆作业情况。

5.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对区直管区域除雪物资储备和作业经费予以保障。管委会除雪作业经费由各管委会财政经费保障。降雪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遇暴雪等恶劣情况,区财政局对全区除雪作业予以经费保障。

5.4 安全保障

做好职工防冻伤工作,防止发生冻伤事故。做好作业安全防护和教育培训,防止发生交通伤亡事故。

5.5 通讯保障

区、管委会、街镇建立通讯指挥网络,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指挥不间断。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坚持值班在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及时查收区清融雪指挥部指令通知,确保政令畅通。区清融雪指挥部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群发短信等方式下达指令通知,各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联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6. 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

6.1 各级清融雪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冬季除雪的规定要求,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除雪预案、除雪作业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职工学习掌握作业技能,了解作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除雪作业。

6.2 各级清雪指挥部按照除雪工作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除雪专业作业队伍进行拉动,检验作业队伍对除雪工作预案和作业要求、作业技能掌握情况,验证并完善除雪工作预案。

7. 检查督查

除雪工作是涉及冬季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和安全出行的大事,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结合本区域、本单位、本部门情况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并在指挥、组织、设备、物资等方面做好预案,确保高标准完成除雪任务。区清雪指挥部、区委督查室将组成督察组对除雪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不重视、不支持、不协调、不配合、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庸政懒政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严肃问责。

8 附则

8.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性停暖、供暖设施损坏、与供暖有关的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滨海新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港区域)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需要我区配合处置的因极端天气、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地震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工作。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例如发生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居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 突发事件分级

我市供热突发事件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II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V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应急指挥工作的组织领导;

(3)研究提出应对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4)负责检查、指导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5)根据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供热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6)承担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2.2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

(2)负责提出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5)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7)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单位组成: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开发区内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本开发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本开发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负责全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中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区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区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街镇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区气象局:负责提前5至7天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国网天津滨海供电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配合做好热电联产机组运营调度,保障正常供热。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及街镇、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依据响应级别及造成的影响,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和负面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级别以上的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会同事件处置其他工作组,在1小时内拟定新闻通稿,组织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在市委和区委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视情况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负责网上舆情排查、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开发区和街镇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 各开发区、街镇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 供热企业

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应急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 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协调上游供气源头企业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管网抢修等应急处置。

2.8 专家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街镇、供热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①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和管线巡查、修缮工作。

②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③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及时上报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④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⑤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⑥督促辖区供热企业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我区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户以上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我区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1000户以上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我区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3000户以上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我区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上供热,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供热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指挥部的预警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街镇负责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2.3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令相关街镇、供热企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相关街镇、供热企业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

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③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④属地街镇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2.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地街镇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局首报信息,由区应急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跟进报送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领导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4.1.2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做到“有始有终,形成闭环”。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续报要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结报要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4.1.3 对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社会影响等分析研判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事件应对效果、情况是否可控、是否需要支援、领导是否到场、现场指示批示等现场处置情况;各单位参与现场处置的负责人与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联络人员情况。

4.1.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管网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供热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3)事发地街镇组织调动警务、医务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根据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5.1.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各方面力量开展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5.2.指挥协调

5.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级应急机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区级处置能力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应急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I级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各方面力量开展应对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视情况提供支持援助,必要时组织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相关成员单位、属地街镇、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迅速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⑦医疗救援组及时对现场伤(病)员进行救治、转运,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⑧信息舆情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⑨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⑩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⑪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

⑬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④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⑤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现场交通管制、伤员救助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3.信息发布

新区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信息发布可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应急结束

5.4.1.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后期处置

6.1.恢复生产

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 调查评估

6.2.1 区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2.3 如果事件对本预案的完善有警示和提示价值,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成预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6.2.4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6.3 应急救助

事发地街镇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滨海新区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各自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7.1.2 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各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2 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15日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4 技术保障

7.4.1 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我区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7.4.2 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 避难场所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街镇、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附则

8.1 宣传教育

8.1.1 区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8.1.2 区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8.1.3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8.1.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培训

8.2.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8.2.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应急演练

8.3.1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8.3.2 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区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4.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最终解释工作由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4.2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4.3 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4.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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