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实施办法
为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提高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条件,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本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在继续享受全市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直至亡故为止。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由区人口计生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7〕33号)要求进行确认。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区人口计生委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奖励金额汇总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四、奖励扶助资金的来源及发放形式
提高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40元所需的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委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奖励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将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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