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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2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3〕7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文日期: 2023-03-25
发文日期: 2023-04-17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区毗邻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滨海新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现状及灾害风险分析

2.1 滨海新区基本情况

滨海新区地处华北平原北部,东临渤海湾,西与东丽区接壤,南与黄骅市为邻,北与天津市宁河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相邻。滨海地区原为大海。海水潮汐近千年冲刷,渐成典型堆积平原为特征的地貌,介于北纬38°40’—39°00’,东经117°20’—118°00’之间,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兼有海洋气候特征。总面积2270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下辖16个街道、5个镇、5个开发区。2020年,滨海新区户籍人口149.7万人,常住人口206.73万人。

2.2 自然灾害风险分析

从本区地理位置以及自然资源情况分析,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结果来看,本地区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低温冰冻、大雾、霾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生物灾害等。从1979年以来滨海新区共发生风雹灾害27次、干旱灾害21次、洪涝灾害21次、海洋灾害6次、低温冷冻灾害2次、雪灾2次、台风灾害1次。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滨海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滨海新区军事部副部长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3.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滨海新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必要时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3 成员单位

3.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区公安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要求的灾后重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保障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

区商务和投促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科技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市级救灾资金支持;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等。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监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和路灯、公园绿地等设施的恢复;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区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统计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指导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地面沉降的防治监测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用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排水工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交通运输局:在区减灾委统一部署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港口设施、通行路线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救灾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区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相关要求,提供统计指标数据。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灾害发生地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等信息;负责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烈度评定及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协调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的救灾捐赠工作等。

区国防动员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区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军事部: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3.3.2 各开发区(街镇)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域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域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3.4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防动员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起草、发布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制定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方案等相关文件;向各工作组传达上级相关指示要求,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协调。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海洋局、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统计和灾害损失评估,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申请、安排、拨付救灾资金,保障灾区救援基本需要。

(4)物资保障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协调落实救援物资调配运送,保障转移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运送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5)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6)捐赠接收组:区应急局牵头,区外办、区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捐赠资金和物资;汇总救灾捐赠情况;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8)恢复重建组: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

3.5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 灾害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对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按响应级别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4.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相关开发区(街镇)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相关开发区(街镇)和有关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4.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开发区(街镇)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5.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开发区(街镇)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

5.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开发区(街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开发区(街镇)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5.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开发区(街镇)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1.4 对于干旱灾害,各开发区(街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5 区减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5.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各有关部门、开发区(街镇)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经审定批准、归口办理,具体由区减灾办核实,区委宣传部审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官方渠道统一发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或向网络、媒体提供任何信息。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要加强舆情管控、正面引导舆论,及时澄清谣言,防止恶意炒作。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灾害救助以受灾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组织。灾害发生后,各开发区(街镇)及有关部门在立即报送灾情的同时,启动相应的救助措施,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组织协调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以及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个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下同)组织协调;III响应,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各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3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程序、措施及终止

6.3.1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及以上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的;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的;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10%(含)以上;

(5)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开发区(街镇)参加,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工作,每日12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商务和投促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助工作相关运输保障。

(5)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军事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指导做好灾后住房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6.3.2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5)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开发区(街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工作,每日12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商务和投促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助工作相关运输保障。

(5)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6)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6.3.3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的;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的。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区应急局联合区民政局成立滨海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联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应急局和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7.1.2 区应急局负责以工作小组名义组织召开滨海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日常工作会议。

7.1.3 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4 各开发区(街镇)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过渡性安置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我区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7.1.5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市级资金支持;区应急局联合区财政局指导相关开发区(街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6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7.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财政局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开发区(街镇)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滨海新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开发区(街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1)灾情稳定后,受灾开发区(街镇)应急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受灾地上报的台账后,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2)区减灾办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必要时,申请市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3)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滨海新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8.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1.2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8.2 物资保障

8.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8.2.2 区应急管理、粮食管理、商业管理、农业管理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联系,掌握企业供应情况,合理规划物资储备规模,提高滨海新区物资保障能力。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8.3.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我区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可以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8.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讯公司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8.4.2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固定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临时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8.4.3 灾情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区教体局、区国防动员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向居民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和到达路径;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同时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和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5 队伍保障

8.5.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 区减灾委组织应急、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区应急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8.7 医疗卫生保障

8.7.1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7.2 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8 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

8.8.1 应急救灾期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受损时,区城市管理委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8.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 区交通运输局健全完善运输能力调度机制,保证处置自然灾害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优先运送,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8.8.3 公安、交管、驻区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9 宣传培训、演练和协作

9.1 宣传培训

区减灾办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9.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开发区(街镇)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本预案解释工作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2.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工作流程图

3.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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