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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3-0000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3〕1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1-14
发文日期: 2023-02-01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包括天津港区域)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市级预案的有关规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区海洋局、区气象局、滨海新区军事部、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各开发区和街镇。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2.3 专家机构

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天津市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牵头负责做好全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委政法委:负责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维稳工作;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维稳方面的工作动态和信息。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区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现场周边的交通疏导和管控。

(7)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8)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环境监测,组织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2)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3)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4)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16)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8)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9)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20)区海洋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21)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在市级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下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22)滨海新区军事部:负责协调调用军队专业力量,协助对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3)滨海新区消防支队:负责配合专业力量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等灾难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4)各开发区及街镇:负责协助各部门及事发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人员疏散、综合保障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初步分析研判。

3.1.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 加强与周边地区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市级预案的有关规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区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进行研判,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对最终确认为一般辐射事故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流程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首报信息,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实情况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信息进一步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在核与辐射事故处置中,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跟进报送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按流程报送信息的同时,各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报告。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信息,由区委、区政府报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应与区委、区政府报送的信息口径保持一致。

4.1.2信息报告时限

信息报送要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做到“有始有终,形成闭环”。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续报要根据核与辐射事故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结报要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区委、区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核与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 先期处置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事发地开发区、街镇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需核实事故信息,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保障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要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管控,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

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响应分级

根据市级预案的有关要求,当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处置措施,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 辖区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辖区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通报的辖区外核与辐射事故时,应协助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省、市、区进入我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船只以及可能受核与辐射污染的物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防护和剂量监测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终止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以及区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 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充分发挥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益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区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协助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医疗救护单位,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开发区或街镇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处理与处置需要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开发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教育

区有关部门及各开发区、街镇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应急培训

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应急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各开发区、街镇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各自履行职责,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5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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