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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2-0003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规〔2022〕2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文日期: 2022-06-16
发文日期: 2022-06-23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滨海新区(包括天津港区域)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及新区管辖的海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海上大风、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中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加强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区人民政府和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各相关地区、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气象局局长和区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作为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气象局。区气指办主任由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编修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和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粮油保障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3)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教育系统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4)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保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与调控。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灾害期间,协调本地电信企业,由相应的电信企业提供通讯保障工作;负责灾害期间供电保障,协调供电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6)区公安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犯罪活动;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公路沿线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

(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在危险建筑工地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组织指导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0)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区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指导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设施排查及修复工作;保障城市公交客运的正常运行,做好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疏散及生活保障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2)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和防洪调度;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3)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做好农田排涝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工作;组织统计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全区农产品生产。

(14)区文旅局:协调广播电视行业和各旅游景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宣传发布、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区应急局:负责灾情统计以及救灾物资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要求,指挥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工作,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1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及时与气象部门共享地质灾害风险普查、预报预警和灾情等信息。

(18)区海洋局:承担海洋灾害预警报责任,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19)区气象局:承担区气指办日常工作,组织修订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全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20)区军事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滨海新区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

(21)滨海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情况,负责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2)滨海融媒体中心:负责各类媒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建立快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绿色通道”,确保向社会公众发布最新预报预警信息的及时准确。

(23)国网天津滨海公司:负责辖区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电力故障。

(24)中国移动滨海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25)中国联通滨海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26)中国电信滨海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部署,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接受区指挥部指派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区指挥部。

2.4 专家组

区气象局牵头组织成立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主要负责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等提供咨询及建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 开发区应急(防御)机构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管理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编制属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措施以及因气象因素引发灾害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6 街镇应急(防御)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管理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规划资源、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号

3.2.1 预警信号分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信号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信号并发布。

4 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 1 预警准备

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

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信号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响应级别对应情况详见附件2。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开发区或街镇且呈现向全区扩散态势,需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区气指办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开发区或街镇或超出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等,由区气指办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气象局局长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

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处置措施

5.2.1 Ⅰ级响应

(1)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2 Ⅱ级响应

(1)区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3)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3 Ⅲ级响应

(1)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2)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3)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政府部门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滨海新区军事部等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或气象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经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应急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经区气象局长同意,应急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解除Ⅲ级响应对应的预警信号后,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2 救济救灾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工作,做好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伤员的医疗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住建、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积极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协助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防御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区指挥部的兼职工作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健全完善区气象灾害监测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主要职能包括开展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结合实际,建立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各类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应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3 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应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应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7.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区防御气象灾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2 培训

区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气指办备案。

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区指挥部应适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9.2.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区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气象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 区气指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响应级别对应参照表

3.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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