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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2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29号
主题分类: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
成文日期: 2021-12-02
发文日期: 2021-12-03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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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政办发〔2021〕2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若干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大学科技园建设,充分激发高校师生、科研人员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打造区域自主创新策源地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首站”,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与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受益、谁支持”的原则,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高水平人才创新创业

1.支持高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在校学生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其到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探索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和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支持高校在岗教师创业。支持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离岗和兼职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到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

3.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1+3+4”产业体系等重点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150万元奖励。

二、持续提升科技园空间载体建设水平

4.给予载体建设和环境配套支持。支持相关开发区与高校签署共建大学科技园协议,鼓励集约用地、复合用地,盘活空置楼宇、老旧厂房等存量资源,对科技园建设给予土地、载体、装修、物业等多角度政策和资金帮扶;对双创载体因租用场地而产生的房租,最长给予连续36个月的房租补贴,之后根据上一年度运营绩效评估结果再给予36个月的房租补贴。支持各相关开发区提升大学科技园周边环境,在居住、交通、教育、医疗、文娱、商务等方面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便捷、生活便利的配套服务,形成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创业环境。

5.给予认定奖励支持。对通过市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的高校,由属地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400万元。  

6.给予绩效奖励支持。支持各相关开发区每年依照天津市支持大学科技园绩效奖励资金相关政策,对属地高校给予1:1资金匹配奖励。

三、着力培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主体

7.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企业在双创载体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认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8年内首次获得领军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至3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至4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双创载体应为经过认定的区级以上载体。

8.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大学科技园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9.支持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向科技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分为检测券和高企券,分别用于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检测、高企认定服务。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享受检测券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张高企券补贴额度最高2万元。

1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经评选,每年择优将40岁以下获得天津市科技局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资格或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青年英才培养范围,给予10万元培养经费支持。已列入市级、国家级人才或新区领军人才的不再参选。

五、建立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11.探索设立大学科技园基金。充分发挥滨海产业基金、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大学科技园设立基金。

六、附则

12.本措施由滨海新区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3.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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