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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顺滨海新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13-0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13〕69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3-11-12
发文日期: 2013-11-30
有效性: 有效


津滨政办发〔20136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顺滨海新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理顺滨海新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关系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理顺滨海新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

出资人关系的工作方案

为理顺滨海新区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关系,建立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滨海新区国资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5号)和《滨海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滨政发〔2011〕21号)等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理顺出资人关系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认识。新区成立后,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对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国资委作为区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高效沟通,协调联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国资委、工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各管委会等单位和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沟通重点难点问题,通力协作,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协助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快速顺利完成出资人变更,不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

(三)分步推进,确保落实。根据新区国家出资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先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变更出资人为新区国资委;适时将滨海建投、天保控股和海泰控股三家市区共管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新区国资委。

二、理顺出资人关系工作步骤

(一)区属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程序对本公司(企业)章程进行修改,在公司(企业)章程中应明确“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本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区国资委根据新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新区人民政府对本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区国资委对修改后的公司(企业)章程进行审核批复后,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核发出资人为滨海新区国资委的国有产权登记证。

(二)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出资人变更工作。今后新成立的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应明确出资人为滨海新区国资委。

(三)适时与天津市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将滨海建投、天保控股和海泰控股三家市区共管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滨海新区国资委。

(四)区工商局研究开通“绿色通道”,对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变更出资人为“滨海新区国资委”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简化审核流程,凭区国资委批准文件、修改后的公司(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及对原有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或任免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三、理顺出资人关系工作要求

各部门、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同相关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沟通协调,配合、支持区国资委完成该项工作。区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确保区政府向企业的出资通过出资人代表区国资委来进行。同时,在办理涉及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相关事项,如重大项目立项、增资或注资新设企业时,要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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