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我区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授予对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滨海新区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授奖名额为滨海新区质量奖不超过6家,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6家。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滨海新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给予表彰。
对获得滨海新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将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质量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评审专家组,秘书处为常设性机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定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三)审定评审结果和公证报告;
(四)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审批滨海新区质量奖拟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五)审定滨海新区质量奖奖杯、奖牌、证书的式样;
(六)决定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提出评审专家组建议名单;
(三)制定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开展滨海新区质量奖的申报、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滨海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推荐获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组织制作滨海新区质量奖奖杯、奖牌、证书;
(七)履行滨海新区质量奖评选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滨海新区质量奖的评审;
(二)撰写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聘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滨海新区质量奖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环节进行监督公证,出具公证报告,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滨海新区质量奖企业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和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核查申报企业(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申报滨海新区质量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
(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诚实守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保持劳资关系和谐;
(五)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的中小企业争创滨海新区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国家在质量、技术、品牌、效益等方面的要求为基础,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工作计划以及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企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企业(组织)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坐落在各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直接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四)组织推荐。各开发区管委会核实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五)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组织)进入材料评审阶段。
(六)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书面告知原因。
(七)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八)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被评企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组织)名单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九)审议。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推荐获奖企业(组织)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和公证报告,确定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十)公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将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公示结果的审查意见。
(十一)报批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公布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十二)表彰奖励。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对获得滨海新区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滨海新区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经查证属实,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评审委员会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滨海新区质量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使用滨海新区质量奖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不得使用滨海新区质量奖称号或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主动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可用于获奖企业(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企业(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企业(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企业(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参与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滨海新区质量奖推荐和评审工作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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