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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8983-11061-2021-0000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21〕5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卫生健康综合监督
成文日期: 2021-03-09
发文日期: 2021-03-1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旨在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2020年,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区建成1至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强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宣传指导。通过入户宣传指导、专家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宣传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团区委、各街镇、相关开发区)

2.切实落实产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做到早发现早治疗,确保每个家庭能够养育健康儿童。(区卫生健康委及其各基层单位)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4.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街镇、相关开发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力争在2025年底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各街镇、相关开发区、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

5.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街镇、相关开发区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引导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到婴幼儿照护服务均等化。(各街镇、相关开发区、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民政局)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形式,加大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7.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区总工会、各用人单位)

8.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区教体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9.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对托育机构实施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区政务服务办申请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到区政务服务办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登记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

10.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

11.规范卫生保健及食品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确保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12.建立监督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机构自律,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强化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和人身安全,保障机构内婴幼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各街镇、相关开发区、各职能部门)

13.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各职能部门选派专人组建巡查队伍,各街镇、相关开发区设立巡查小组,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巡查,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对托育机构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线索予以核实,并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发现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的机构,由属地街镇、相关开发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的,或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机构,由街镇、相关开发区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相关开发区、各职能部门)

1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伤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的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

15.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政策支持

16.加强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及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研究推进相关支持保障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7.加强用地保障。规划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18.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实施社会化培训,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到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教体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指导街镇、相关开发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

(二)强化日常综合监管到位

街镇、相关开发区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三)强化人员组织管理到位

区、街镇、各相关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发展指导服务职责的机构,并明确街镇、相关开发区、村居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四)强化部门协同履责到位

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滨海分局、区消防救援机构、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定期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在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宣传推动、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批,指导其向有关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及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要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

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幼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体系;支持配合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区人社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培训纳入技能补贴范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区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本区贯彻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开展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注册登记后的托育机构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区税务局:负责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布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托育服务机构减免相关税费。

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市银保监局滨海分局:监管部门应引导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各街镇、相关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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