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
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天津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区当前一些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迅速遏制当前突出问题,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保障我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为此,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我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通过全面摸排、治理整改、专项督查的方式层层推进,重点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和非法办学等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
(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必须打整体仗、出组合拳。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主抓专项治理工作,组成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宣传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选派专业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决定性胜利。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杨茂荣 区 长
副组长:郭景平 副区长
张国盛 副区长
蒋凤刚 区政府秘书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郑伟铭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国良 保税区管委会主任
王 盛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单泽峰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主任
沈 蕾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
刘明成 区教委主任
任中胜 区民政局局长
张晨光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李荣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许春梅 区行政审批局党委书记
杨春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张军武 消防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主任由区教委主任刘明成兼任,负责具体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和日常工作。
四、明确治理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二是对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三是组织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内容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重点负责鉴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是对教育部门管理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治理;五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于资质健全的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休眠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三)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而未取得许可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三是在摸排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及时责令改正和移交。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治理;二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按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标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七)宣传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期间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八)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加强日常巡查、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
五、治理步骤和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排(2018年4月底前)
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8〕8号)要求,通过多种途径立即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为专项治理行动做好前期准备。
1.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中摸排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2.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或“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3.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4.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人社部门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5.从街道、乡镇专项排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信息中摸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6.通过中小学生参加学科类培训普查登记信息中摸排校外培训机构。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8年7月底前)
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按照专项治理整改要求开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着“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治理。要把握政策边界,突出治理重点,结合客观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1.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
2.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招生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
3.对于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教学内容进行检查,对于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4.对于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5.对于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以及授课时间超过21:00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
6.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开展教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
1.市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区开展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直至完全达到治理要求。
2.在集中治理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和集中治理非法办学工作,务求把专项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查处取缔违法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互相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三)依法行政,确保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治理与规范相结合,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加强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动态管理,会同相关街道做好维稳预案,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配强队伍,严明纪律。教育部门要选派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大纲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同时,各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共同参与,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治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统计台账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现场检查记录
3.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意见书
4.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5.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统计台账
统计单位: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举办者 | 办学内容 或经营范围 | 是否取得 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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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施检单位及人员:
受检单位:
检查情况: (记述内容篇幅不够时,可另附页附后)
检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检查人(单位代表签名):
日期:2018年 月 日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意见书
一、受检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二、证据说明(附全部证据材料):
1.
2.
3.
4.
三、整改意见及依据:
依照
检查人员签名:
下达整改意见时间:2018年 月 日
附件4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活动。
二、不准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其他虚假宣传。
三、不准向参加培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强制完成的书面作业。
四、不准21:00以后继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培训活动。
五、不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升学活动,甚至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七、不准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八、不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招生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九、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不准趸收学费,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统计单位: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检查情况 | 治理措施 | 整改情况 | 治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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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