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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453-2018-0000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函〔2018〕3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成文日期: 2018-01-16
发文日期: 2018-01-16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清单管理

(一)实行发文清单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发文清单管理。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的,应纳入区政府发文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和全覆盖,由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牵头责任部门,限期报送文件代拟稿,限时审核报批发文,办结一件销号一件,确保及时落地落实。对未列入区政府发文督办台账的,有关部门应在发文请示中就拟发文件的主要依据、主体框架、重点内容、政策措施、参与部门、完成时限等作出说明,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后履行发文程序。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要重实际、讲实效。对于上级机关未明确要求制发文件的,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不得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照抄照搬上位文件的,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一律不发。公开发布的区政府文件,一般不再下发纸质文件。落实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由区牵头责任部门发文,而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加强办文管理

(三)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及决策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贯彻落实文件的发文形式和规格原则上比照上级文件确定。区政府部门牵头起草我区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一般应在收到上级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拟稿,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办理。要与市委、市政府文件对标对表,总体要求、把握原则等重要表述要充分体现。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上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处要建立文件管理台账,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工作处负责跟踪督办落实情况。

(四)高效办理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件。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登记,严格初审,合规文件进入审批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区长签批。专项工作文件报分管副区长签批;涉及机构、编制、财政、人事事项的公文报常务副区长签批;相关副区长认为需要区长阅知或审批的,应提出具体意见,签报区长。上级及其他单位来文征求区政府意见的,为及时反馈,先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待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区长、区长批示同意后直接反馈,不再履行发文报批程序。全区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对所属地区、部门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难点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的重大难点问题也要予以回复、作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请示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应当及时答复。请示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或说明情况的,原则上视为同意。

(五)严格签批审核把关。对需要审批的公文,由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办公室依照公文处理规定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部门负责人分工逐级报批,重大事项报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之间会签上报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要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分管部门提请上会审议的文件要先行研究审核。涉及本单位发文和提请上级政府发文的,办公室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合理确定发文形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六)加快办理会后发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稿,起草部门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需作较大修改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修改完善,上报意见协调情况和修改稿,按时限要求报送。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审修,按照公文签发规定逐级签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区政府办公室要对修改后的文件稿进行把关,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七)规范办理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部门拟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的,须向区委报送请示,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区委办公室做好办理工作。

三、规范报文管理

(八)规范上报公文。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提请发文的应当载明发文理由和依据、发文形式建议、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及采纳协商情况、对标对表情况说明、拟发文件的信息公开属性建议等相关情况,并附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征求部门意见反馈函、政策出台相关评估材料、解读材料和解读方案等。上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退文重报,造成工作延误的,报文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事先充分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明确主责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经区法制办法律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上报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事前协调,充分协商后上报区政府。上报公文应为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情况,尽快报送。

(九)严明报文渠道。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不得越级报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须抄送被越过的部门。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请假事项应送报区委。部门管理机构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避免层层转批。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请示区政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报文。除局级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可直接向区政府报文。

(十)严禁违规报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文。如需事先报领导同志个人审定内容的,应在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及时按规定上报公文。严禁将请示报告和专报简报等向领导同志多头报送。请示事项应按规定一事一报,不得一文多事。非请示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提出退文意见,退回相关部门重新办理。

四、严格质量管理

(十一)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对标对表上级机关文件,确保起草的文件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精神和区委、区政府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科学合理可及的目标和切实有效可行的举措,明确抓落实组织实施机制,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务求短、实、新,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有主责部门,绝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上级文件。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外,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2000字。

(十二)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全区各级政府(派出机构)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对事关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强化合法性审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各功能区、各街镇在报批前,须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提请发文。加强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论证审查和评估,做到稳妥慎重、严谨规范。

(十三)充分协商征求意见。部门起草文件,涉及其他部门及功能区、街镇事项的,包括任务分工、财政资金、机构编制、用地、规划、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方面内容,须书面征求意见,协商一致并吸纳体现。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协调决定。相关部门和功能区、街镇回复意见,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本单位名义书面回复,有特殊情况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主办部门应在上报公文中说明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办公室在文件办理、审核过程中,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

五、强化发布管理

(十四)及时发布报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发文事项,审议无修改的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文;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备案。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做好文件公开发布工作。区政府文件在滨海政务网公开发布后,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视同正式印发的公文,第一时间办理,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做好解读评估。区政府部门是区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了解掌握文件贯彻实施的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后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已发布文件及时进行清理。

六、加强组织管理

(十六)落实责任要求。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和督查检查各职能部门切实抓好文件办理和工作落实,逐级建立健全责任制、清单制、台账制和考核制,确保文件质量、效率和工作成效。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文件制发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年度发文计划执行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责任,当好参谋助手,提高以文辅政水平。

(十七)强化协同配合。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在文件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又要着眼大局、支持配合。各部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跟踪督促有关业务处室如期完成好区政府文件起草和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反馈等工作,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报请区政府发文的审核职责。

(十八)加强工作力量。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重视选配政治坚定、作风过硬、责任心强、理论素养高、文字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文件起草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更严更实作风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定期举办相关公文培训,提高政府系统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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