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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索引号: 1-472-2018-000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文  号: 津滨政办发〔2018〕 1 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文日期: 2018-01-05
发文日期: 2018-01-10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5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推动我区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须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区累计登记建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6065人,患者检出率为4.07‰

十二五期间,我区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立了区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区共有3家医疗机构设置精神专科门诊,有4家医疗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精神专科床位270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项目不断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基础建档和随访管理工作全面开展,80.23%的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贫困精神病人服药和住院医疗救助得到落实。

在精神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全区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尚不健全,部分三级综合医院未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随访、综合管理协作工作机制尚未理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较低,社会偏见不同程度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场所缺乏。总体上看,我区现有精神卫生综合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及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20年,完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显著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

建立区级和街镇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全区的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各功能区和街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居)委会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功能区、街镇负责)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

2017年底,精神科床位配置达到1.48/万人。到2020年底,全区精神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60名;全区所有三级综合医院设精神科或心理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区级精神卫生中心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比例达到60%。(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妇联、区残联配合)

3.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机制,逐年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和诊断复核力度,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残联配合)

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

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区公安局牵头,区综治办、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配合)

4.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

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建立区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残疾人康复、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18年,在有条件的街镇建设一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并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街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配合)

6.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

大众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区教体委、区公安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老龄委、区农委、团区委分别落实)

各中小学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增设心理健康课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委负责)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区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定期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建立两级管理组织

各功能区、街镇应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村(居)委会建立由综治网格员、社区民警、社区医生、残疾人专职委员等人员组成的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管理小组,积极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

功能区和街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定期组织村(居)精神障碍患者综合服务管理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全面掌握辖区内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区卫生计生委、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功能区、街镇负责)

2.加强患者服务管理

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全面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实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的转诊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在上报精防机构同时,及时交换给辖区内公安派出所、街镇和村居。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和生活中的难题。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区综治办、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功能区、街镇负责)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按照市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加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各功能区和街镇要按照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奖励办法,对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全面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区综治办、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各功能区、各街镇负责)

4.加强社区康复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社会救助对象、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局负责)

(三)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无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与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建立会诊和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加强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建设,全区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应当设置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积极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依法将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完善心理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开设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师,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孕产妇抑郁症的宣传和干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出危机事件处理预案。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与辖区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看守所、拘留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区卫生计生委、区教体委、区公安局负责)

(五)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塘沽安定医院要积极承担辖区精神卫生中心职能,做好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镇或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康复机构。全区指定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残联负责)

2.加强队伍建设

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医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组织做好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区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形成专科医生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的技术支持格局。结合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服务内容开展能力培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区精神卫生中心要充分利用天津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区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区卫生计生委、区综治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功能区、街镇负责)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有关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教体委、区公安局、区农委、区残联、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老龄委等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平安滨海、健康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接本方案目标和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保障等机制,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区有关部门、功能区、街镇负责)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区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区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区区残联要会同民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各级区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区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区级有关部门、功能区、街镇负责)

(三)保障经费投入区区财政局、各功能区和街镇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区财政局、功能区、街镇负责)

(四)保障患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各功能区和街镇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区教体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功能区、街镇等负责)

(五)加强科学研究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区卫生委、科委、区残联等负责)

(六)开展督导评估加强对本实施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的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效果评估。(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综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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