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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故道河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7-03 13:46      来源: 中新天津生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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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河湖生态安全,保障夏季防洪防汛安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7月29日起,对生态城故道河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生态城故道河全域(见附图)。

    二、清理须知事项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凡在故道河内私自设置非法养殖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请抓紧时间自行搬迁清理,限期至2024年7月23日前清理完成,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将依法实施代履行或强制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设备设施的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拆除、清理非法养殖设施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干扰清理行动,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养殖设备设施享有正当合法权利的,可于2024年7月16日前至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联系人:张清杰,联系电话:022-67288930)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二)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三)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特此通告。

    2024年7月1日

    附图:非法养殖活动集中清理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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