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城社会组织发展,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在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生态城依法规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基金会以及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扶持以下社会组织:
1.扎根基层、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包括为居民提供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服务、养老服务、文体娱乐和扶危助困的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的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各类公益基金会及分支机构;
3.符合生态城主旨和发展定位的生态环保类社会组织,但不包括工商类社会组织;
4.符合生态城城市特色的创新型社会组织;
5.关注特定人群、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外来人口管理、社区矫正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二)以社会组织当年取得的社会效果确定扶持对象。综合评估社会组织当年开展活动和实施项目对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决定扶持对象。
(三)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和实施扶持。
第四条 设立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生态城全年财政预算,用于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孵化培育。建立生态城社会组织服务空间,开展社会组织孵化,鼓励优秀社会组织落地生态城,发挥服务空间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经评估进入社会组织服务空间孵化程序的社会组织,可获得开办和运行经费补贴,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宣传、通讯、专职人员社保费用等。
第六条 简化登记。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在进行成立登记时,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允许其将注册资本的首期缴费额降低到其认缴资本的30%即可,其余资金应在该组织成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第七条 空间支持。对于主要在生态城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为其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并在社会组织服务空间为其免费提供流动性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
第八条 能力建设。对于主要在生态城开展实体业务的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处于筹备期和初创期的,可参加生态城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团队建设、主题沙龙、外出参访等有助于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活动。
第九条 财务托管。对处于筹备期或初创期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确有需要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无偿性财务托管。无偿性财务托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三年起,视实际情况,将收取相应托管费用。
第十条 资金配套。社会组织主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按其吸引社会投资金额的20%予以配套支持,支持额度一年不超过2万元(注册登记专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组织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丰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生态城将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服务项目购买。
(一)建立生态城购买服务项目库。购买服务以通过公开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所需服务,对特殊事项也可实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购买服务。
(二)建立多层次的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社区需要、居民需求,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重点扶持类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对于社会组织自行设计的、满足生态城需求的公益性服务项目,确有操作性的,生态城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三)鼓励社会组织在生态城主办和承办在滨海新区、天津市乃至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如专题会议、公益展览和特色活动等。根据活动规模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专项补贴,每个社会组织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四)鼓励社会组织申报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公益创投项目,并对公益创投中标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资金根据中标项目的金额确定,最高不超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金额的15%。
第十二条 政府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争先创优和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生态城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在天津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首次获评3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首次获评4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首次获评5A结果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社会组织代表生态城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活动或开展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凭奖牌或证书,按照荣誉所属级别和实际影响力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其中国家级荣誉给予一次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省级荣誉给予一次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三)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社会组织评优活动。对为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发挥作用明显的优秀社会组织、优秀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为生态城社区发展贡献突出、发挥作用明显的优秀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党建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给予党建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其他扶持。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经社会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酌情给予扶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除参加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和能力建设以外,申请其他扶持方式的社会组织,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申请每半年一次,时间分别是每年5月和11月。申请材料包括《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申请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社会局审批。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向生态城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申报,登记注册类社会组织向生态城社会局民政科提交申报,社区服务中心和民政科受理并初审后,提交社会局审核批准。
(四)公示。审批意见确定后,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社会局会同生态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社会组织申请相应扶持和奖励时,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并确保相应文件的真实、有效。
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其他奖金和补贴也应主要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
社会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凡申请作假和违规使用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发放,追回已发放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请扶持政策和评优奖励的资格。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