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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销售“四类药品”应实名登记
发布日期: 2022-11-09 07:36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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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群防群控专业组、市药监局有关工作要求,零售药店应严格通过实名制购药登记系统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以及天津市新冠疫情重点管控药品。

    根据有关要求,顾客到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时,应扫描药店张贴的市药监局实名制购药登记系统顾客端防疫登记码填报信息,药店工作人员收到顾客提交的信息后应核对购药人身份证,确认信息无误后药店工作人员录入顾客的体温信息和购买药品信息。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说:“购药人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药店填报的购药信息合并上传至市药监局实名制购药登记系统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专班每日推送给各开发区、街镇,由社区(村)组织本辖区购药涉疫风险人员在购药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采样检测和健康监测。”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好“戴口罩、测体温、亮健康码、查验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四项基本防控措施,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同时提示广大居民群众在购药时积极配合药店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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