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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经开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31 10: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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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情况

    为规范经开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6部分内容, 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及对此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从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各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获取的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方面讲解不同主体信息公开要求情况。

    明确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除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各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各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明确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及发布要求。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详细介绍了依申请各项环节要求,并规定各单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明确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及时进行培训。且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管委会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则

    政策原文: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经开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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